您的位置:首頁 ->> 文化大觀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 
日本重金屬污染啟示錄

http://www.CRNTT.com   2011-02-15 11:22:24  


 
  魚米之鄉神通川的痛痛病

  在日本明治初期,三井金屬礦業公司在日本富士縣神通川上游發現了一個鉛鋅礦,於是在那裡建了一個鉛鋅礦廠。這個工廠在洗礦石時,將含有鎘的大量廢水直接排入神通川,使河水遭到嚴重的污染。河兩岸的稻田用這種被污染的河水灌溉,有毒的鎘經過生物的富集作用,使產出的稻米含鎘量很高。人們長年吃這種被鎘污染的大米,喝被鎘污染的神通川水,久而久之,就造成了慢性鎘中毒,痛痛病實際就是典型的慢性鎘中毒。從1955年至1972年,日本富山縣神通川流域發現的痛痛病患病者達258人,死亡128人。

受害者: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

  神通川:成立受害者團體

  最早從1960年開始,由於富士縣神通川礦山排污影響農業生產,附近的人們就組成了居民聯合協會,集體和礦山協商經濟賠償事務,之後痛痛病受害者團體成立。當時針對礦山污染的公民活動組織有好幾個,除了“成人團活動”,還有“公民團”和“農業成年部”,各自關心健康、經濟方面的賠償。
 
  法律維權成為共識

  四大公害之中,用法律手段解決環境問題,最初發生在新潟,在1967年4月,新潟水俁病的特別研究團體發表了“是昭和電工鹿瀕工廠的廢水引起了第二水俁病的結論”,同年6月,受害者提起訴訟,同年9月,四日市光化學污染患者提訴,第三年痛痛病患者提起訴訟,1969年熊本水俁病提起訴訟。當時電視、報紙、廣播、雜誌社都詳細報道了被害者的慘痛經歷,激起了受害地之外全國人民的反對公害運動,令執政黨和在野黨無法不正視。與此同時,患者之間、律師之間的交流也漸成共識:類似問題要用法律手段解決。
 
政府:立法與時俱進

  1968年:防公害國會

  隨著日本民眾環保的覺醒,政府態度的轉變也對事件解決起到了關鍵作用。1967年7月,日本政府在制定了公害對策基本法。1968年這一屆日本國會隨後被記入歷史,稱為“防公害國會”。當年通過了公害基本法,把大氣、水源、噪音、震動、地震、惡臭確立為公害,後來1970年“防公害國會”又增補了土壤污染這一條。同年,對應的《農耕地污染防治法》制定,對土地污染防止、對農用地和農作物作了規定。
 
  與其後期介入,不如提前立法

  日本環境省官員則如此總結經驗:發生問題的責任在企業,而受害者和企業的個別談判往往效率都很差,社會成本很高,最終都需要政府介入。政府應該提前用立法的方式進行引導,最終讓受害者和企業通過法律方式解決。受害者團體、律師團體、專家學者和公眾之間的互動,不僅推動日本公害基本法制定,而且令日本政府架構調整,1971年,日本環境省從各部門中抽離成立。經過四大公害對社會的洗禮,1970年後日本再也沒有發生嚴重的環境公害事件。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