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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成關:中國基層權力“家族化”危機

http://www.CRNTT.com   2013-08-21 11:22:32  


 
  其次,社會制約方面。社會制約是一種來自人民群眾的自下而上的制約,包括信訪、參政黨制約、輿論監督、網絡監督等等,對於維護公共權力的正當性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由於對制約對象不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條件,所以在制約上還存在著一定的困境和缺陷:一是舉報人保護制度也還未完全建立起來,舉報者常常面臨打擊報復的風險,嚴重挫傷了人民群眾舉報的積極性。二是各民主黨派對共產黨的監督更多地還限於“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等政策層面,實際監督效果和效率並不明顯。三是輿論制約還不自由充分。由於我國現行的意識形態管理體制規定輿論工具歸屬於各級黨委和政府部門,媒體除對公民個人身份的批評、呼籲具有自主權之外,較為重大的批評、揭露都必須經過主管部門審批,制約的先導性、及時性和主動性不夠,加之我國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新聞法》,許多問題仍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輿論監督常常處於心有餘而力不足的尷尬局面。四是網絡監督有序化不足。與傳統媒介相比,網絡監督顯示了巨大的能量和優勢,很多貪腐事件都是由於網絡的曝光而大白於天下,最近,權力家族化問題的頻頻曝光就得益於網絡的力量,但網絡的虛擬性,也給網絡監督的有序化、透明化帶來了挑戰,加之我國互聯網法律的不完備,網絡監督存在著諸多需要規範的地方。

  再次,法律制約方面。如上所述,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的法制建設取得了輝煌成就,法律體系已初具規模,但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的現象依然嚴重,而這恰恰是權力家族化現象滋生的一個重要根源:一是司法機關缺乏應有的獨立性。雖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但在實際司法實踐中,由於“兩院”在組織人事上及至機構設置上直接受制於同級或上一級黨委,司法的獨立性並不充分,突出表現在案件的受理要受到同級黨委、政法委的“統籌”、“協調”或“通盤考慮”,重大的、有爭議的案件更是由其先行商定或施加影響。二是執法受到干擾,執法效果大打折扣。受傳統人治思想的影響,某些領導幹部甚至執法者對法律置若罔聞,一方面,個別領導的講話、批示有時比法律更具權威性,條子、批示干擾辦案的現象依然存在;另一方面,部分執法者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甚至知法犯法等問題還不同程度地存在。

  最後,黨內制約方面。黨內制約是我們黨體系內的自身制約,主要包括黨委會內部制約、紀檢機關制約、上下級制約以及黨員之間的制約等,近年來,雖然黨內民主建設取得了可喜成績,但從實踐過程看,仍然暴露出一定的問題:一是對“一把手”制約不夠。部分“一把手”特權意識濃烈,不願接受組織和群眾監督,甚至凌駕於組織之上,不僅如此,一些領導甚至充當起了腐敗分子的保護傘。二是上級對下級的制約不力。這種制約一直存在隨機性、疏漏性和片面性等缺陷。三是紀檢機關缺乏應有的權威性和獨立性。由於同級黨委對紀委的人事任免、人員編制、活動經費等實行全面領導,紀委實際上的制約效果如何可想而知。不僅如此,有的紀委甚至淪為保護貪腐官員的工具。四是黨內執法不嚴。主要表現在以黨紀處分代替刑罰、對違紀者進行袒護和包庇等。

  總之,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基層權力“家族化”現象的出現是多重因素長期累積的結果,面對上述這些根源,我們要進行科學理性的審視,給出相應的消解策略,於傳統根源要突出政治文化的創新和公民文化的培育,於現實根源則要進行深化政治體制改革,同時又要做好打長久戰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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