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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庫雜誌:王衛星少將論國家結構新模式治

http://www.CRNTT.com   2015-08-30 00:08:01  


 
  (1)邦聯制國家,邦聯不是國家主體,它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保留了獨立主權的國家,為了實現某種共同的利益(如政治、軍事或經濟利益)而建立的一種鬆散的國家聯盟,其成員國根據相互簽訂協約,明確表示讓與或委託邦聯機構某些權力。其成員國各自仍保留對內、對外的主權,保留本國政府機關的一切職能,並有權自由退出邦聯。邦聯沒有統一的憲法,沒有統一的最高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體系,沒有凌駕於各成員國之上的中央政府,沒有統一的軍隊、稅制、預算、國籍等。成員國之間權力相互平等,沒有隸屬和制約關係。邦聯不是一個主權國家,是一個鬆散的國家聯合體,如今天的東盟、歐盟等。

  (2)聯邦制國家,是由幾個聯邦組成單位(如州、省、邦等)結合在一起組成的聯盟國家。它對外是一個國際法主體;在內部事務中,聯邦和各組成單位各成體系。它有在全國範圍內行之有效的聯邦憲法,有全國共同的聯邦權力機關,各組成單位也有自己的憲法及在本單位內進行活動的權力機構。一般來說,聯邦和各組成單位不是上下級關係,而是依據聯邦憲法劃分各自的權力範圍。但有關全國的外交、軍事、財政、立法等事務,均由聯邦中央政府管轄。各聯邦組成單位必須遵守聯邦憲法,並在不違犯聯邦憲法的條件下制訂本地區的憲法和法律,管轄本地區財政、稅收、文化、教育等項具體事務。目前西方國家聯邦政府的主要權力有:宣戰與媾和,外交,統帥軍隊,管理國家或州際的鐵路交通、郵政、通信、水道,管理國家稅制和貿易,制定貨幣和度量衡制度,保護著作權和專賣權,募集國債,審理各種聯邦訴訟和各州間法律訴訟,等等。當今的聯邦制國家主要有美國、德國等。

  一個國家到底採取哪種國家結構模式,主要取決於哪種模式有利於該國的社會經濟發展,有利於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解決台灣問題是中國的內政問題,中國現在實行的是單一制國家形式,即社會主義的“一國一制”,而台灣則是另一種生活方式和社會制度,兩岸實現統一後,從現存的幾種國家結構形式來看,既不是徹底的單一制國家結構,也不是完全的復合制結構,必然要涉及到現有的國家模式的內容,涉及未來國家結構理論的部分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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