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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統一是台海最高憲制原則 | |
http://www.CRNTT.com 2020-06-29 00:05:25 |
但維持現狀的和平也可能被在兩種意義上濫用:其一是主動一方的無限期甚至無條件綏靖主義,以和平為假想的最高價值,追求虛幻的浪漫派政治理想或政策私利,戰略性延誤國家完全統一的機會窗口,有可能造成最終的政治悲劇;其二是相對被動一方的長期割據主義甚至分離主義,國民黨一定程度上利用這種和平追求長期割據,而民進黨則藉助本土民粹和國際干預追求終極分離。在政治邏輯上,綏靖主義與割據主義可以達成政治合意與利益合謀,從而以官僚利益集團的實踐行動違背國家完全統一的初心與規範。而分離主義至少在邏輯上難以直接與綏靖主義和割據主義融為一體,但也難以排除在台灣島內民粹與國際冷戰體系下出現某種程度的交融與合作。從《反分裂國家法》的初心及規範來看,國家完全統一是凌駕性的憲制目標,具有政治共同體主權完整的本體性價值,而和平與非和平方式衹具有手段性和工具性價值。事實上,維持現狀的和平以及在此條件下以和平方式完成兩岸完全統一,是台灣問題解決的捷徑和理想路徑,但惟其如此,也可能是風險與阻力最大的路徑。 更進一步,以和平手段變相約束和阻止國家完全統一,並不是《反分裂國家法》的自我設限,恰恰是來自外部干預勢力的美國《台灣關係法》中的禁令條款。美國實質上並不承擔支持中國統一的任何義務,相反卻對台灣的長期割據甚至台獨前途持開放性立場,以“民主”價值予以正當化。對美國而言,中國的國家分裂是可以接受的甚至是值得追求的,但台灣民主在中國的“一國兩制”或其他制度模式下的改良與新生,是難以接受的,構成其民主全球化與民主衛士角色在道德上的一場災難。而且,美國所奉行的“一個中國”政策先天不足,後天更是日益滑向中美之間的“一中各表”從而掏空“一個中國”政策的國際法準確內涵與規範約束力。“一中各表”在其恰當理解及僅限於兩岸之間的內部化政治意義上具有合意性及實用主義的協商民主價值,但不適用於國際法上的任何場合。美國及台灣當局對“一中各表”的國際空間使用甚至台灣當局以“台灣”名號有意覆蓋“一個中國”的正名化實踐,均不符合“一個中國”的規範內涵及國際法意義。這也是台灣難以加入主權國家組成之國際組織如WHO等的正當制度性限制。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既然維持現狀的和平衹具有相對性價值,而且可能會被割據或分離勢力濫用,故這種性質的和平就必須是有具體時間和條件限度的。兩岸關係更值得追求的和平衹能說是上述的第二種和平,即完全統一條件下的永久和平,這也是最符合台灣居民長期利益的穩態和平。但為了實現這一更高品質和更長遠的和平,就必須使用最低限度的非和平手段。如果非和平手段能夠理性且合比例地支持完全統一的目標,對台獨勢力之外的台灣普通民眾而言,反而是永久安全與發展利益的最大福音。因為非和平手段從來不是針對台灣普通民眾的,而恰恰是保護他們的,使他們得以解脫數百年殖民交替與治理不良的歷史循環,融入中華民族有史以來最為鞏固和最具文明發展前景的共同體秩序之中,以台灣的特色和優勢為民族復興及人類命運共同體事業做出獨特的文明性貢獻。台灣本具有現代化的價值、制度與技術優勢及中國文化的人文優勢,但是在台獨勢力與國際干預勢力的戰略和政治捆綁下陷入民主民粹化、國際孤立化以及文化無根化的結構性困境。非和平方式的完全統一就是為了打破台灣所處的兩岸關係與國際關係的純粹消耗性的困局,保障台灣與台灣人在中華民族21世紀的復興進程及再全球化進程中不掉隊,不落伍,不成為任何形式的冷戰或非冷戰的地緣政治博弈的棋子和棄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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