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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統一是台海最高憲制原則 | |
http://www.CRNTT.com 2020-06-29 00:05:25 |
《反分裂國家法》在其第8條和第9條設定了“非和平方式”完成統一的啟動條件與保護性條款。啟動條件包括三種情形:其一,兩岸分裂事實的發生;其二,兩岸分裂的重大事變;其三,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前兩種情形主要指向島內或國際干預勢力的激進政治分裂行為,無論是訴諸島內法規程序的修憲、釋憲或公投,還是來自外部干預勢力任何形式的殖民性接管或非法的國際法操作。第三種情形主要指向大陸自主性的時機判斷和行動,是台灣當局對兩岸完全統一持續排斥、久拖不談的條件下,大陸作為憲法和國際法上代表中國主權的唯一合法主體,依據憲法與反分裂國家法主動啟動完全統一的非和平方式。 非和平方式是兩岸完全統一的“PlanB”,衹有兩岸在“九二共識”基礎上存在進一步推進和平統一與“一國兩制”的政治合意及協商共識,才能完全避免對這一選項的實際選擇。《反分裂國家法》第7條規定了和平統一的操作原則與協商事項,但從2005年以來的兩岸關係實踐來看,兩岸和平協議與統一協議始終遙遙無期,外部干預勢力和民進黨構成阻止統一的政治聯盟,而國民黨執政當局優柔寡斷,割據自肥心態嚴重,在國際政治中軟弱受限,一步一步流失了和平統一的機會窗口。兩岸已有協議以經濟民生事項為主,政治協商裹足不前。2014年太陽花學運及2016年民進黨全面執政和“準永續執政”,基本關閉了兩岸和平統一的大門,中美新冷戰的體系性對抗長期化,“一國兩制”的島內影響力更是遭遇香港反修例運動的抽空損害。 四、完全統一作為最高憲制原則 這對我們今天思考和推進兩岸完全統一進程、完成民族復興“最後一公里”的歷史衝刺,是重大的考驗與挑戰。我們必須適當擱置對維持現狀和平的迷信和迷戀,對和平統一的可行性作出負責任的理性判斷,並據此決定我們在《反分裂國家法》框架下的決策和行動。作為一部優先追求和平統一的國家立法,這部法律顯然難以完全預料到兩岸關係及國際關係後續的結構性演變和嚴厲的挑戰,但這部法律根植於中國大一統的文明憲制智慧以及中國憲法的具體統一憲制規範之中,在基本法理邏輯與制度軌道上給出了“和平統一”與“非和平統一”的原則框架。即便政治時勢逼迫我們現實且理性地選擇“PlanB”,我們也可從這部法律中獲得直接的規範依據。因此最關鍵的並不是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而是我們關於國家完全統一的主權決斷意志與執行能力的問題。 當然,如果“PlanB”的思考和行動是嚴肅且負責任的,這部法律的相關條款顯然太過原則化,需要以修改或解釋的方式予以細則化和可操作化,尤其是需要更為清晰地規定“非和平統一”條件下是否還存在“一國兩制”的某種低配版本,台灣居民的自由與財產如何保護,台灣的台獨勢力如何審判定罪,台灣的社會制度和文化系統如何進行“去台獨化”的轉型正義,以及台灣已有的民主法治權利和相應的制度遺產如何區分對待和繼續保留;進一步的,台灣的國際地位及長期發展利益如何體現和促進等等。指導原則上,未來台灣地區憲制框架在主權秩序上應當更為嚴謹(相比港澳),但在國際空間上可以更為靈活,在居民賦權及參與國際事務的權利上可以有創造性的設計和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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