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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問題法律化的趨勢及其應對

http://www.CRNTT.com   2021-10-20 00:03:35  


 
  三、應對建議

  正如前文所指出的,對於台灣問題法律化,中國是近年才開始重視的。但從應對角度來看,中國目前的應對,主要還是停留在政治和外交譴責層面,鮮見採取相應的法律行動。實際上,由於他國是通過法律方式來操作台灣議題,相當於通過法律方式發起“法律戰”,由於法律方式具有法律本身的特點,即具有“合法性”、不可逆性等,一旦相關立法確立或判決作出,將會產生持續性影響,且很難撤銷或廢除等;對於此種方式的應對,政治和外交途徑當然是需要的,但同時一定要重視法律層面應對的配合,所謂“針尖對麥芒”是也。而且,更進一步講,將政治應對和外交應對建立在適當的法律基礎之上,相應應對將會更有效。

  而從法律應對的角度來看,最重要的就是要找到能有效應對的法律工具。在這方面,我們可能需要區分立法與司法層面。

  就司法層面而言,如果他國法院涉及到要處理與台灣“法律地位”有關的問題,為防止其作出認定台灣為“國家”之類的判決,我們可以考慮採取如下幾方面的措施:

  (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可考慮敦促相關國家外交部門向法院遞交“利益聲明”的方式來提醒法院謹慎處理相關案件。在“湖廣鐵路債券案”中,美國國務院正是通過此種方式介入到了案件的上訴程序之中,並最終成功推動阿拉巴馬聯邦法院作出撤銷原缺席判決的判決。⑬

  (二)如果相關國家外交部門不願遞交類似於前述“利益聲明”這樣的文件,中國也可以考慮通過“法庭之友”的程序予以介入,以“法庭之友”的名義遞交有關台灣“法律地位”的法律意見。

  (三)善用加拿大等國在司法實踐中早就適用過的相關理論即“一個聲音”理論。所謂“一個聲音”理論的含義是指,在涉及到國家重大外交政策的事項上,一個國家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等應與本國行政機關尤其是外交機關的實踐保持一致性。在判決作出前後,通過適用此理論,將有利於敦促或推動相關法院作出與本國外交政策相一致的判決。

  而就立法層面而言,對於他國通過本國立法的方式來干涉中國台灣問題的任何舉措,一方面,中國要善於利用自身的國內法來進行法律上的反制,如果國內法規定沒有涵蓋此種行為,則需要及時修改相關國內法,使之具有域外可適用性,在這方面,《反分裂國家法》是需要考慮予以適當修改的;另一方面,如果有必要,在外交上強力譴責的同時,還可以考慮並對推動相關立法的他國國會議員等實施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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