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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福建探索兩岸融合發展新路政策分析

http://www.CRNTT.com   2024-09-02 00:02:39  


 
  (三)實行優惠的商品貿易政策,提供便利的貿易經營環境

  在貿易領域擴大對外開放,進一步加強對台合作,提供更加優惠和便利的貿易環境。具體合作政策包括:貿易優惠政策、貿易促進措施、商品檢驗檢疫、電子商務等方面。

  1.貿易優惠政策

  將對台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擴大為國際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先行對兩岸貿易實行稅率優惠,對雙方商定的商品,衹要符合原產地規則,可享受比規定更加優惠的低關稅,甚至是免稅或零關稅;對互補性較強的商品項目適當減免關稅,試行部分工業品進口零關稅政策措施;對台資企業通過小額貿易進口自用機器零配件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2.貿易促進政策

  實行更加開放的貿易政策,有步驟地建立對台貿易渠道和網絡,鼓勵、促進台資企業產品返銷台灣,或利用台灣、金門等地區進行簡單加工、包裝,以MADE IN TAIWAN出口至國際市場;鼓勵加工貿易產業升級,探索企業轉型的路徑和模式,給予企業自主調整期,實現角色轉移、園區轉移、增值轉移;加強涉台貿易市場建設和運作,繼續辦好對台小額商品交易市場,提升配套服務水平,擴大經營規模,增強輻射影響力,簡化對台小額貿易商品通關、船舶檢疫手續,放寬免稅入市的台灣商品範圍,即產地限制、產品範圍限制,允許台商生產所需的機電產品配件進入交易中心經營,取消一次性進口額度限制。

  3.通關便利化政策

  支持兩地海關特殊監管區的緊密合作,就貨物通關合作事宜進行磋商,實現互通信息、互認查驗結果、檢驗檢疫結果和審議價格;對台灣出口至福建的產品採取直通放行,即經產地相關機構檢驗檢疫合格後,直接簽發通關單,企業可憑通關單在報關地海關直接辦理通關手續,無須在口岸二次申報;對符合條件的進口法定檢驗檢疫貨物,口岸機構受理報檢後簽發通關單,不實施檢驗檢疫,僅對貨物加施封識(包括電子鎖等),貨物直運至目的地,由目的地口岸機構核查封識後實施檢驗檢疫;對台灣農業種苗等生產要素,直接由當地檢驗檢疫部門檢疫通關即可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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