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台灣論衡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第13頁 第14頁 】 
中評月刊:福建探索兩岸融合發展新路政策分析

http://www.CRNTT.com   2024-09-02 00:02:39  


 
  1.金融業開放政策

  健全金融市場體系、金融機構體系、金融業務創新體系、金融人力資源體系和金融法規政策體系,改善金融發展環境,深化對台金融合作,打造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一些帶有“試驗性”的政策,可在福建試行操作,總結經驗後再推廣至其他地區;進一步擴大兩岸貨幣雙向兌換範圍,推動互設兌換網點,增加兌換品種,提高兌換限額,擴大兌換對象;支持對台貿易直接採用人民幣結算,與台灣地區銀行直接採用新台幣結算兩岸通匯業務,無須兌換成美元間接計價通匯;採取股份制形式,與台灣共同合資建立農業合作社、農業信托或農村銀行。

  2.商務物流政策

  降低台灣經銷商、代理商以及物流、倉儲企業的准入門檻,為台商提供更多的發展空間,台灣投資者可以組織舉辦台灣產品展覽、展銷活動,設立產品展位,鼓勵台灣服務提供者設立獨資、合資、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境外展覽業務;鼓勵台商設立物流企業,利用台灣資金、設備和技術參與物流設施的建設或經營,支持台資物流企業註冊的貨代公司同時經營貨代和貨運業務;台商在區內設立的水上運輸企業,允許台商控股或獨資;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經海關批准,可以設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

  3.其他服務業開放政策

  積極承接和吸引台灣各類服務企業前來投資設點,開辦分支機構或辦事處,放寬准入條件和進入範圍:放寬台資股比限制,鼓勵台商獨資設立船務公司、船代公司、保險代理公司,以獨資形式提供音像製品的分銷服務;台灣經濟行業公會以及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經批准可在區內設立辦事機構;台灣地區的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經批准可以設立科研分支機構和科研示範基地,台灣同胞投資者在企業內部設立研發中心,可按增設分支機構或增加經營範圍的形式予以核准登記;取消台資衛生保健機構投資總額限制,鼓勵台灣的醫療機構合資、合作興辦醫院,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設立門診部門;根據企業的生產需求(即勞動力市場的需求)培育應用型的技術人才,建立有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展職業教育,引進台灣優秀的職業教育資源和人才,為社會提供台灣優秀職業教育和培訓機構的信息咨詢,並允許台灣投資者獨資開辦職業教育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條件成熟後再開放其他辦學類型。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第13頁 第14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