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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明園文物能打官司要回來嗎?

http://www.CRNTT.com   2009-02-13 10:10:16  


 
  劉洋:我起訴圓明園鼠首的案件,接受了上次洛陽龍門石窟案件的教訓,一定要拿到授權,因為文物不是我個人的,法庭宣判文物歸屬的時候就很難判定,但是以圓明園的名義和文物局的名字去訴訟,結果就不同了,《法國民事訴訟法》認為:原告,必是在本訴中據有訴訟利益的人。

  記者:只要拿到授權就沒有問題了嗎?

  劉洋:拿到授權後,這個案子必然是會贏的,我有三個方面的依據。

  一方面,法國那邊實行的是案例法,案例法是根據以往成功案例來判的,也就是說找到歷史上最接近這個案子的案件,根據它的結果來判定這個案子的結果。如果官司在法國打,案例法中有已經有很多的成功案例,我已經把這個材料收集好了。這是法國方面。

  如果萬一法國那邊不立案的話。根據物之所在地法,我可以在中國提起訴訟。中國使用的成文法是另外一個法律體系,其中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對我們非常有利,這個工作我也已經做好了。

  另外,還有中法大概在1995年簽署的《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裡面數條條約都在表明鼠首和兔首現在的擁有者都必須停止拍賣,將文物歸還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了這些依據,你說官司哪有不贏的道理。

  記者:但是我們知道,圓明園文物流失的時候中國還是大清朝掌權的時期,以今天中國人民共和國文物局的身份起訴還可以嗎?

  劉洋:《國際法學》中有專門關於政府繼承的條約,可以很明確地解決這個問題。

  記者:現在持有兔首和鼠首的人也是收藏家,並不是當初盜竊它的人,這樣的收藏家可以作為被告嗎?

  劉洋:對。物已流轉,人已死亡。人已死亡則無人可訴,物已流轉卻能進行追索,這就是法律上的物上追及權。根據這個,任何現行持有該物的個人或者組織,都可以作為被告,所以,現在法國那位持有兔首和鼠首的收藏家完全可以作為本案的被告。

  另外,根據《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第三條:被盜文物的擁有者應該歸還該被盜物。

  記者:這已經是一個多世紀之前的事情了,時效性是個問題嗎?

  劉洋:時效性基本不算個問題,因為我必須先知道文物在誰的手裡,我才能告他,這個時間是從我知情的那一天算起的。

  記者:即使如此,我仍然認為您這件事情會很不容易,我不知道您的行動目前得到了哪些方面的支持?他們用什麼樣的方式在支持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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