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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德統一經驗反思 一中同表

http://www.CRNTT.com   2010-10-10 00:32:19  


 
  東西德制憲均不忘統一:“一族一國”的共同立場

  1945年二戰結束,德國戰敗,領土被四強佔領,1949年東西德分別制憲,在西德稱之為基本法,在東德通過的是憲法。成立後的東西德均符合國家組成客觀條件,東西方集團分別給予國家承認。東西德在制憲時均是堅持“一族一國”的立場,追求統一是絕對目標。

  西德所以用基本法為名稱,其目的彰顯其僅是過渡性。將首都選在小鎮波昂,也是希望凸顯未來的首都應該在柏林。兩者均為表達西德堅持追求德國統一的決心。

  為追求德國的統一,西德基本法做了幾個關鍵性的規定。首先,在序言中稱“在…各邦之德意志人民自覺其對上帝及人類所負之責任,決心維護其民族與國家之統一”,把統一拉高到與上帝及人類的層次,以表明其追求統一的決心。其次,以“我上述各邦之德意志人民於此並為其他未能參加之德意志人民制定此基本法”的宣示,表明此一根本大法同樣適用於東德與其它地區的德國人,表明西德政府為正朔。最後,以“務望我全體德意志人民依其自由自決完成德國之統一與自由”的表述,宣示統一的方式是經由全體德意志民族的自決民主程序。

  西德所以會強調用民主的程序追求統一的原因,第一、從意識形態上來說,西德視民主為基本價值,必須作為統一的工具;第二、從政治上來說,西德憲法學者日後對於“自決”的解釋,認為只有“民族自決”,而非“人民自決”,即應該是整個德意志民族共同行使自決,用以阻絕東德可以主張的“人民自決”。

  在德國以何種方式進行統一方面,基本法第23條確定的方法為“加入法”。該條稱:“本基本法暫時適用……,德國其他部分加入聯邦時,應適用之”。換言之,西德將當時東德各邦仍視為西德的一部分,只要它們願意加入西德,隨時可以適用。

  在當時,這樣的規定被視為是對東德的輕蔑,1950-80年代間,幾乎很少人會認為這條規定有甚麼意義,沒有想到,1990年德國的統一,卻是用德東各邦加入西德的方式,完成德國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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