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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言獲罪” 又一起“仇子明事件”?

http://www.CRNTT.com   2010-08-30 14:05:16  


 
  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工作中,“刑事優先”的觀念還十分濃重,當駐地企業利益因為涉案訴訟可能面臨敗訴損失時,當地公安司法機關經常會主動提供“法律幫助”,積極為企業“出謀劃策”,接受有關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受賄、侵占之類的“控告”、“報案”,並迅速立案、採取強制措施,插手企業之間的經濟糾紛;當對方當事人通過律師介入時,則設置障礙,百般刁難,阻擾履職,甚至發生將律師拘押,作為“共謀”對待的事件;而當新聞媒體介入調查,向社會公開披露其中的“內幕”情況時,又會出現類似引人廣泛關注那樣的,將媒體單位或者記者個人列為誹謗或者損害商業信譽嫌疑人進行調查甚至刑事追訴的情形,遏制輿論監督。

  常識和經驗告訴人們,公共權力及執法的公正性僅僅依靠機構“自律”本身是遠遠不夠也是不可靠的,除了觀念更新、法律完善和權力制約等“體制內”努力外,更為重要的是要讓權力的行使置於“陽光”之下。而治理司法地方保護主義最有效良方,就是要進一步增強司法判斷包括公安立案標準的明確性和司法運作過程的公開性,使公安司法權力真正在民眾知曉和輿論監督的“透明環境”下運行。(作者系著名法律學者,華東政法大學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來源:新聞中心-中國網2010-08-25 原题:記者因報道山東企業遭警方追蹤 事發後隱居郊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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