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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進京抓捕作家正當性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10-09-02 09:45:43  


 
  在渭南市文化稽查隊的處理中,《大遷徙》被定性為“雜志屬非法出版物”。按照出版過程,《大遷徙》是一期增刊。根據新聞出版總署《關於嚴格期刊刊號管理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增刊發行需要報批,而雜志社出版《大遷徙》時沒走這個程序。依此論,將之定性為“非法出版物”,算是有些依據。但僅僅因為程序上的疵漏而拘傳作者,難免讓人產生“執法過嚴”的聯想,況且對於“非法出版物”主要是行政處罰,事涉刑事處罰時,必須是犯罪事實與罪名完全匹配。

  以“涉嫌非法經營”拘傳也謝朝平大可質疑。1998年實施的《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關於出版、印刷、複制、發行,如果論以非法經營罪,至少要達到”情節嚴重“,也就是個人經營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至3萬元以上。謝朝平如果涉嫌此一罪名,必然是其行為符合這些特征。然而,我們看到,按照謝朝平律師的說法,所謂非法經營是因為謝朝平自費出版了1萬本紀實文學,自費出版成了非法經營,理據上站不住腳。

  或可引起注意的是,謝朝平本是打算“送”一些書給移民,“送”被記者打上引號。到底有沒有產生交易,謝朝平有沒有因為“送”而獲利,而且情節嚴重,難以獲知,但應當有更多信息。案件偵查階段,偵查機關或許可以“沒法說”,但面對輿論強烈關注和質疑,從以證自身行為合法合規出發,適時作出說明並非沒有必要。

  另外,渭南方面先收繳了流傳到該地區的所有《大遷徙》之後,再要求山西《火花》雜志社證明該出版物的合法性問題。從程序上來看,脫不了為了阻止該出版物發行而尋找、羅織罪名的嫌疑。加諸一罪,再以證之,抓起來再說,這是絕難容忍的權力之惡,也是最近各類跨省抓捕案例所一再揭示的基本道理。

  我們並非法律專家,不厭其煩關注執法程序和細節,不是鑽牛角尖,而是通過觀察一個公民的遭遇,體察我們可能會身處的某種境地——公民寫作、出版的自由會因為多麼微小的細節疏漏而顯得脆弱。渭南警方看起來針對的是一起涉嫌經濟犯罪的行為,但其背後,卻不能不讓人產生豐富的聯想。拋開想像,僅從執法的嚴肅性,渭南警方也需證明自己的行為符合明確無誤的正義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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