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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建立兩岸共同保釣論述制高點 | |
http://www.CRNTT.com 2013-05-13 00:37:45 |
下一步應該怎麼走?繼續“搖動”日本治權的權威性很重要,但是要讓日本在釣魚台列嶼的正當性“連根拔起”,就必須找一個讓日本,以及其靠山美國均自知理虧、無法反駁的論述。 “師出有名”是中國老祖宗的智慧與建議。武力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如何與日本在國際間進行一場法律戰、輿論戰、心理戰是兩岸必須做好準備的。立論愈周延、愈嚴謹、愈容易在國際間取得認同。所謂“上兵伐謀”,在釣魚台衝突事件上,兩岸更應該尋求共識,建立整體的論述,讓日本無言、美國理虧。在“搖樹法”之同時,我們還需要思考一個釜底抽薪的“拔根法”。 1895年以前的爭議點:日本是否“先佔” 釣魚台列嶼歸屬的爭議時間點有四個,分別是1895年以前、1895-1945年、1945-1972年,以及1972年迄今。我們先談1895年以前的爭議點。 日本認為在1895年以前,釣魚台列嶼是無人島。1972年3月8日,日本外務省發表《關於尖閣諸島所有權問題的基本見解》稱:“自1885年以來,日本政府通過沖繩縣當局等途徑再三在尖閣諸島進行實地調查,慎重確認尖閣諸島不僅為無人島,而且沒有受清朝統治的痕跡。在此基礎上,於1895年1月14日,在內閣會議上決定在島上建立標樁,以正式列入我國領土之內”。日本這項認知是錯誤的。事實上,從中國的史冊看,釣魚台列嶼最早為中國人所發現並命名,中國在明朝就已經將釣魚台各島嶼劃入福建海防範圍。自琉球及日本方面的史料來看,釣魚台列嶼在歷史上從未成為琉球的一部分。在日本官方文書方面,也找不出任何琉球管轄權在1895年以前及於釣魚台列嶼的證據。 “先佔”必須以該地為“無主地”為前提。15至16世紀時代,國際法上採“發現即領有”的原則,但是18世紀以後,國際法學者普遍認為,對“無主地”的“先佔”必須有具備領有的企圖、無主地的確認、佔領的宣告、佔領的行動、實效管轄等條件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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