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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建立兩岸共同保釣論述制高點 | |
http://www.CRNTT.com 2013-05-13 00:37:45 |
1945-1952年期間的爭議點:國際條約效力是否包括釣魚台列嶼 1943年11月26日“中華民國”、美國、與英國共同發佈的“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中,亦明定“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對於中國來說,此一宣言在釣魚台列嶼歸屬問題上的意義在於:由於釣魚台列嶼為台灣的附屬島嶼,因此應該歸還“中華民國”。 1945年7月26日“中華民國”、美國、英國、與蘇聯等同盟國共同發佈的《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第八條稱:“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它小島之內”。這一公告的法律意義在於:日本的主權僅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等四個本島,只要做為當事國的“中華民國”,不同意日本的主權可以包括釣魚台列嶼及琉球,日本的領土主權即不能包括上述地區。 該公告所稱的“吾人所決定”的“吾人”是指參與《波茨坦公告》的中、美、英、蘇四個參與國,這四個國家沒有一個國家可以自行決定日本的領土可以包括哪些“其它小島”,而必須由四個國家共同同意才算數。“中華民國”政府迄今從未同意日本的領土包括釣魚台列嶼與琉球,因此,依照《波茨坦公告》,日本據有釣魚台列嶼及琉球迄今,是違反《波茨坦公告》的。另外,由於日本是將釣魚台與琉球連結在一起,因為如果日本沒有擁有琉球的法理主權,自然也就沒有釣魚台列嶼的主權。 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向盟軍統帥無條件投降所簽署的“日本降伏文書”中亦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有的學者認為《波茨坦公告》只是“公告”,不見得有國際法的效力。我們暫不討論這個問題,不過從日本在降伏書中明確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而《波茨坦公告》又提及將遵守《開羅宣言》,因此,就法理來說,《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的內容均為日本所同意,因此日本也必須遵守其內容的相關約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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