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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建立兩岸共同保釣論述制高點

http://www.CRNTT.com   2013-05-13 00:37:45  


 
      1971年以後的爭議點:行政權轉移的合法性與範圍性

  1971年以後,釣魚台列嶼歸屬與琉球的歸屬有密切關係。1945年4月美國攻佔琉球,由於日本在佔領台灣期間已將釣魚台列嶼劃歸琉球管轄,美軍也一併佔領釣魚台列嶼。其後美國表示日本對琉球群島仍有“剩餘主權”,而美國在琉球群島只行使行政權。1971年6月17日美日簽約,美國準備將琉球的行政權交給日本,日本政府認為,美國對琉球的行政權範圍既然包括釣魚台列嶼在內,一旦美國將行政權交給日本,日本就恢復對釣魚台列嶼的主權。

  在美日簽約前,台北在1971年3月15日正式由駐美大使照會美國稱,除了表達無論從釣魚台列嶼的歷史、地理及使用關係而言,釣魚台列嶼與琉球均無關,釣魚台列嶼是台灣的附屬島嶼,在美國結束行政權時,理應交還給“中華民國”政府。在該照會第四點中,台北明確地說明其立場,原文如下:

  “日本政府在1894年之前從未將釣魚台列嶼劃入沖繩縣屬,該列嶼之併入日本領土係中日甲午戰爭台澎割讓日本後之結果。自二次大戰結束以來,美國政府依照金山和約第三條對北緯二十九度以南島嶼行使軍事佔領;而釣魚台列嶼亦經包括於美國佔領區域之內,基於區域安全之考慮,“中華民國”政府以往對美國在該區行使軍事佔領並未表示異議。但此不得被解釋為係默認釣魚台列嶼為琉球群島之一部分。且依照國際法之一般原則,對一地區之臨時性軍事佔領並不影響該區域主權之最後決定。

  基於上述各理由並根據歷史、地理、使用及法律,“中華民國”政府認為釣魚台列嶼與台灣有極端密切之關係。應被視為台灣之附屬島嶼。台灣全島、澎湖群島以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已於第二次大戰後交還中國,但釣魚台列嶼則未在其內。鑒於美國政府將於1972年終止對琉球群島行使佔領之事實,茲要求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尊重“中華民國”對釣魚台列嶼之主權,並於此項佔領終止時,將該列嶼交還“中華民國”政府”。(丘宏達編,《釣魚台列嶼問題資料彙編》,《中國國際法年報》,第5卷,頁197-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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