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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聿文:誰該同陳水總站在被告席上

http://www.CRNTT.com   2013-06-13 11:09:50  


 
  第一個原則是,無論從哪個角度講,陳製造47條人命(包括他自己)的行為都是不可原諒的。

  人的生命至高無上,無論是他人的生命還是自己的生命,都不能以任何理由進行剝奪,包括正義(當然這里就涉及到死刑存廢的問題,在此不論)。在這起爆炸案中,我注意到有這樣一種輿論,陳如果實在忍無可忍,他不應該濫殺無辜,而應該去殺那些把他逼上絕路之人。言下之意是,殺加害於自己的人是正義的。這是種很可怕的想法。如果正義是殺人的理由,社會就會陷入冤冤相報的境地。

  第二個原則是,陳也理應獲得人們的同情。一些論者認為,陳不應獲得同情,否則就是對這種殺人暴行的縱容。此種看法混淆了兩種“同情”。無疑,陳的殺人行為是不能、不應獲得同情的,但是,從生命消失的角度言,陳的命也是一條命,理當受到同情。這可能會引起歧義和爭議。但如果我們不能對犯罪者消失的生命有所尊重和同情的話,實際上就無法做到真正尊重個體的生命。

  從這個意義上講,這一原則是從前一原則衍生而來。

  社會應該把這兩個原則作為共識,如果大家都認同這個共識,我們就有共同的價值前提,可以進一步討論下述問題了。

  陳為什麼要把報復的矛頭指向無辜者,甚至同他一樣的弱勢者?顯然,他是認為自己受到了社會不公正的對待。

  從陳的微博自述來看,其個人命運確實悲慘,基本可以講,是一個失敗者。促使陳做出極端舉動的直接因素,可能是他所說的在年齡和社保問題上,派出所和政府部門的踢皮球。這里有沒有具體經辦人員的態度不好?我想是有的。但最大可能還是所謂的制度因素:工作人員會對他說,不是不給他辦,而是他的材料欠缺,無法給他辦理,雲雲。任何一個有此遭遇的人,都不難想像這種狀況。這樣,對陳來說,他固然會憎恨這些辦事人員的惡劣態度(假如有的話),但更可能的是,他會把自己的不幸遭遇“算”到制度上,而制度是個抽象的東西,就他的理解力而言,會把制度直接等同於社會,認為是社會造成了他一生的不幸。假使陳如此理解其失敗的人生,他選擇把復仇之火燒向社會就順理成章。因為在他看來,自己弄的動靜越大,就越可能得到一種報復社會的關注和“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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