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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凌煒:兩岸關係制度化目標與路徑

http://www.CRNTT.com   2014-03-30 00:36:43  


 
  (二)建立兩岸全面的溝通交流機制是兩岸關係制度化的首要步驟

  從上述兩岸現有的溝通交流機制分析,兩岸關係目前的機制化安排還是處於民間層次,最多是兩岸當局授權的民間層次,所能夠觸及的範圍和發揮的效力有限。王建源曾總結兩岸在已有協商機制下所達成的協議的特點為:“協議主體的民間性、協議內容的事務性、協議作用的功能性”。⑩廈門大學劉國深院長指出,“儘管兩岸兩會在共同建立兩岸交流交往遊戲規則方面達成了一些協議,但是就在這些協議的談判過程中,兩岸兩會這種‘民間性’制度創新模式嚴重的局限性已展露無遺。這種有限的‘制度創新模式’不能完全滿足兩岸人民對發展兩岸關係的要求。”⑪2013年6月,隨著國民黨榮譽主席吳伯雄首次提出“一個中國架構”,兩岸同屬一國的結構得到確認,在此基礎上,兩岸除了繼續在民間社會層次加強機制化的建構,增加兩岸在各個領域的連結點以外,兩岸需要借鑒“兩會”協商機制,逐步探討在非民間層次的機制化創新,建立更加全面的對話交流機制。

  1.探討兩岸行政部門之間建立溝通協商機制

  2013年10月6日,大陸國台辦主任張志軍在印尼巴厘島陪同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會見台灣兩岸共同市場基金會榮譽董事長蕭萬長之後,與台灣“陸委會主委”王郁琦進行了簡短寒暄,實現了兩岸雙方事務部門負責人歷史性的首次接觸。大陸國台辦與台灣“陸委會”作為兩岸雙方的兩岸事務對口專責部門,能夠建立直接聯繫,協調處理兩岸事務的溝通協商機制,對於兩岸雙方在一個中國框架內合情合理、積極務實地推動包括政治議題在內的平等協商,推動兩岸關係沿著和平發展的正確道路不斷前進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義。未來隨著兩岸關係由和平發展開創期全面進入鞏固深化期,兩岸之間越來越多的問題需要共同面對,合作解決。從長遠看,兩岸需要探討在行政部門之間逐步建立直接的對話交流機制,從而適應兩岸關係的深化發展。

  2.探討兩岸民意機關之間建立溝通協商機制

  台灣行政部門與民意機關存在相互制衡的關係。由於大陸與台灣的政治體制的差異,大陸對於台灣行政與立法的相互制衡關係沒有切身的感受。因此,長期以來,大陸對台決策溝通,通常以台灣行政部門為主,“立法院”都是台灣行政部門透過黨政平台自行協商溝通,大陸並未與台灣立法機關深入交往。但是目前馬英九的執政團隊已經難以主導政局,服貿協議、設立兩岸辦事機構、ECFA後續協商等重大法案,都將面臨“立法院”的嚴格審查。因此,為了今後兩岸各項協議能夠較為順利地在立法院通過,兩岸可以發展多元接觸與遊說管道,不斷加強兩岸民意代表之間的對話交流,探討大陸與台灣立法機關以適當的形式建立溝通交流機制,一方面,讓大陸瞭解“立法院”在台灣政治生活所發揮的作用,提前與“立法院”就各項政策進行對話;另一方面,也讓“立法院”增加與大陸直接對話的管道,這對於未來兩岸關係的深化具有重大意義。

  3.探討兩岸政黨之間建立全面的溝通協商機制

  在兩岸民間團體互動層面,兩岸政黨關係是最為重要的部分,就大陸而言,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具有較大的能量和主導空間,而在台灣基本上是兩黨政治,兩岸三黨對於民眾、政府的影響力自非其他團體所能比擬。三者間的互動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兩岸互動和兩岸持續合作的未來格局。共產黨與國民黨之間有“九二共識”為基礎,享有較高程度的政治互信,而共產黨與民進黨在“一個中國”問題上缺乏基本共識,雙方轉化現實政治困境的動能較為欠缺。⑫大陸希望與民進黨建立黨際溝通協商機制,因為,大陸認識到民進黨背後擁有超過40%的民意支持度。但是,大陸與民進黨的對話是有原則的,就是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開展黨際交流。未來兩岸應當探討如何在大陸與民進黨之間進行對話以建立更加全面的溝通協商機制。

  通過上述溝通協商機制的建設,將涉及兩岸關係的單方面立法、政策宣示以及雙方協商所形成的協議、共識等予以規範化。這不僅讓兩岸逐漸走出各自“獨白”的狀態,而趨向通過兩岸協商形成“共識”,而且讓兩岸逐漸擺脫經由默契和政策措施調整的階段,趨向遵循一致性和明確性的規範調整,為兩岸交往提供充分的規範依據,以有效地規範兩岸各層次的交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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