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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春山:歐安會對和平協議有何啟示

http://www.CRNTT.com   2014-05-01 00:14:36  


 
   “歐安會”循序漸進的協商過程

  把“歐安會”分階段召開,可以視為歐洲國家追求安全與合作的進程。首先是由各國派代表參加的預備會議,討論的主題是決定全歐會議的地點、日期、議程與程式等事項。值得注意的是,在召開預備會議前,歐洲地區已舉辦了多次關於“歐安會”的小型討論會與座談會。預備會特別針對“歐安會”的角色加以討論。有些國家希望“歐安會”發展成一個永久性的全歐機構;有些只期待它只是一次會議,一次簡短的會議;有些代表則從制度化的觀點,視“歐安會”為在歐洲內部從事“社群建造”(CommunityBuilding)的一個過程。預備會議於1973年6月7日結束後,決定把“歐安會”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個階段由各國外長於1973年7月在赫爾辛基開會,分別說明其政府對歐洲安全與合作相關問題的意見,並通過預備會所擬定的“歐安會”議程;第二個階段於1973年9月在日內瓦召開,由與會國家任命的專家與代表出席,並置特殊委員會與小組委員會,以討論有關議程的細節問題。委員會與小組委員會應作成宣言、推薦書、決議草案及其他文件,以留待歐安會通過。在此階段中,由各國外長任命代表組成的協調委員會,應定期集會,以協調各委員會的工作,並於接受其最後推薦書後,向下一階段會議提出;第三階段會議擬訂於1974年春天或夏天在赫爾辛基舉行,任務是考慮協調委員會提出的推薦書,並對最後文件慎重作出裁決。

  “歐安會”不同階段的任務分工,代表與會國家是從和解制度化的觀點,處理歐洲的安全與合作問題。如果“和平協議”進入協商的過程,也必須歷經同樣是預備討論、專家研究、政治談判,甚至最後舉行高層會唔的不同階段。“歐安會”的經驗顯示,不同階段時期的參與者,包括了學者、專家、行政官員,乃至政府首長。異曲同工的是,兩岸完成ECFA的簽署,也曾經過個別研究、共同研究和談判協議的過程。只是,兩岸已經簽訂的各項協議,都是根據“一中各表”的“九二共識”,處理以經貿為主的事務性問題。當兩岸協商進入“深水區”,面對政治問題,以及張志軍主任所稱“深水區中最深處”的軍事安全議題時,“九二共識”能否因此發揮擱置爭議的作用,值得進一步研究。

  研究需要新的思維。中共處理兩岸政治定位的難題時,提出“合情合理的安排”的說法。情是人之常情,理是道理。在法治國家,道理也包括法理。兩岸同屬中華民族,擁有中華文化的寶貴資產,這是合情的部分;講道理,就必須正視兩岸關係的現狀,以及尊重規範現狀的各自憲政秩序。不可否認,兩岸關係有它的特殊性,它不是“國與國”的關係,故不能用國際公法的承認制度。進行相互承認。基於此一特殊狀態,馬英九提出“互不承認、互不否認”的說法,其涵義就是兩岸“互不承認對方的主權”,但“互不否認對方的治權”。馬英九強調唯有“互不否認”,才能促進兩岸關係繼續保持和平發展。

   “和平協議”與“歐安會”最後文件

  “和平協議”以何種形式呈現?包含的內容是什麼?也是各方關注的一個問題。“歐安會”針對會議達成的最後文件內容,也曾進行過討論。英國參與預備會的代表,先就會議的角色提出看法,認為“歐安會”應發揮下列功能:一是檢視安全問題,增加互信;二是尋求發展善鄰合作的實際辦法;三是減少長久以來隔離人民的障礙。因此,英國代表強調:“我們並不缺乏莊嚴的文件,我們目前最需要的是解釋一些原則的明確觀念,並付諸實施。書面保證及善意的說明,不能對抗軍事力量。”

  有關“歐安會”與會各國所簽“最後文件”(FinalAct)的內容問題,確實引發重大的辯論。其間,馬拉松式的冗長討論,甚至被譏為“聾子的對話”。最後出台的“最後文件”包括四個“籃子”(baskets),一是有關歐洲安全問題,包括各與會國家關係指導原則、宣言及有效執行此等原則的措施;二是規定經濟、科技、環境等方面的合作事項;三是訂明人道及其他方面的合作事宜;四是預定會議後續行動。值得注意的是,“最後文件”所列“建立信心的措施”,這是各國關切的問題,但主要是涉及軍事演習事前通知的問題。此外,文件中也呼籲簽署國採取有效步驟,來共同促進裁軍。由此觀之,“最後文件”對於歐洲安全合作採取的是廣義的解釋,其內涵已超越傳統的安全觀,也包含了非傳統安全領域。

  影響兩岸和平環境的變數很多,並非止於軍事方面而已,因此,馬英九認為目前兩岸簽的多項協議,每一項基礎都是和平,都可視為“和平協議”的一部分。馬英九的說法顯示,其對“和平協議”的看法,應是接近廣義的解釋,是兩岸“和解制度化”的一個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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