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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夏俊峰該不該被判死刑

http://www.CRNTT.com   2011-05-11 08:37:44  


 
  那麼,即使我們尊重法庭認定的事實,夏俊峰是“故意殺人”,不屬於“正當防衛”,這個判決的量刑又合理嗎?恐怕值得商榷。事實上,近年來,少殺、慎殺是大勢所趨。“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成為原則,要殺的都是罪大惡極的,所謂罪大,指的是客觀方面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所謂惡極,指的是主觀方面惡性極大、人身危險性大。在2006年的北京小販崔英傑殺城管案中,判決書說,“其(崔英傑)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性質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考慮崔英傑犯罪的具體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崔英傑的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崔英傑最終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參考這個判罰,夏俊峰行為也許性質很惡劣、後果很嚴重,但是到底屬不屬於“罪大惡極”,就該斬立決呢?恐怕不是。

  大概有11條能夠影響死刑量刑的司法“潛規則”,其中有一條是“被害人一方存在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出自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法[1999]217號)即使夏俊峰沒有被毆打,但是在判決書中也認定,“在執法人員對液化氣罐進行登記保存後,雙方有拽、奪液化氣罐的肢體接觸”,而在雙方的拉扯中,夏俊峰的身上形成了傷痕。所以,被害人一方顯然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判“斬立決”量刑太重。

  如今,終審判決結果已經出,好在2007年開始,死刑核准權被收歸最高法,每年大概有10%的死刑核准會通不過,夏俊峰得到重判還有一絲希望。按照司法程序,最高法的三位法官會組成合議庭,分別查閱卷宗並提審被告人。在以前最高法的司法實踐中,有過一些因為程序或證據出現失誤而發回重審的案件,按照這個標準,夏俊峰案沒有一個證人當庭作證,當然是法院程序和證據上的失誤;即使不認定一審、二審程序有誤,夏俊峰案的量刑情節也該得到考慮。最高法《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在對被告人作出有罪認定後,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實,除審查法定情節外,還應審查以下影響量刑的情節:(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是否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及責任大小;(三)被告人的近親屬是否協助抓獲被告人;(四)被告人平時表現及有無悔罪態度;(五)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情況,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六)其他影響量刑的情節。”

  開發商雇凶殺死釘子戶因為“積極賠償”而被改判死緩;局長手段殘忍地殺死副局長,因為認定有“自首情節”而被改判死緩。我們期待,在死刑核准這最後一道門檻,夏俊峰能夠得到公正的審判。而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強調防止錯殺的關鍵並不是死刑複核程序,“一審是關鍵、二審是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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