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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夏俊峰該不該被判死刑

http://www.CRNTT.com   2011-05-11 08:37:44  


 
新聞鏈接:沈陽小販夏俊峰扎死城管 終審判死刑

  2011年05月09日15:28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人民網北京5月9日電(記者 李婧)今天,沈陽市小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終審宣判。法院終審時維持了一審判決,判處夏俊峰死刑。夏俊峰的辯護律師認為,“故意殺人”的罪名不能成立,夏俊峰應為正當防衛。

  夏俊峰,遼寧省鐵嶺縣人,案發前與妻子在沈陽擺攤為生。2009年5月16日,夏與妻子在沈陽市沈河區南樂郊路與風雨壇街交叉路口附近擺攤時,被沈陽市城管執法人員查處,後夏俊峰隨同執法人員到沈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沈河分局濱河勤務室接受處罰。

  檢方指控,在接受處罰期間,夏俊峰因故與申凱、張旭東等人發生爭執,遂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先後猛刺申凱胸部、背部,張旭東胸部、腹部及張偉腹部等處數刀,致申凱、張旭東死亡,張偉腹部損傷程度為重傷。案發後夏俊峰逃離現場,於當日15時許被公安機關抓獲。

  而據夏俊峰家屬透露,夏俊峰在庭審中稱,自己先被踢了一腳,後又被打了下身,彎下腰時摸到口袋裡的小刀,劃拉了幾下自己也不知道。辯護律師認為,該案的起因是城管申凱、張旭東等十幾人進行野蠻執法,夏俊峰不屬於故意殺人,其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

  庭審的焦點是夏俊峰在扎傷兩名城管隊員時是否挨打。

  終審判決書中指出,當天執法人員亮明身份後,對液化氣罐進行登記保存,夏俊峰阻攔,雙方有拽、奪液化氣罐的肢體接觸,不屬於毆打。而且在二審調查時,夏俊峰也否認有毆打行為,其承認是主動提出和執法隊員回隊裡,再接受處罰,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而且夏的傷痕更符合雙方拉扯形成的狀態,證人證言也不能證實有毆打的情況,因此正當防衛的意見不能成立。此外,法院也駁回了夏俊峰“自首”的辯護意見。

  夏俊峰的妻子張晶在接受人民網記者採訪時說:“當時我在場,還有好多人都在現場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們找了6個證人證明夏俊峰被打了,這些證人都願意到法庭作證,但是沒有獲准出庭。”在法官宣讀判決書後,夏俊峰高喊:“不服,他們亂說。”

  張晶表示,在案發後,他們一家的生活陷入困境。“我就靠每個月我姐給我900塊錢,夏俊峰爸媽每個月1000多的收入來維持一家四口的生活,還要每個月給夏俊峰寄500元生活費。可是我們都願意賠償受害人。”張晶說和夏俊峰年邁的母親都去找過被害人的家屬,“帶著水果去看人家,給人家下跪,想問問人家要多少賠償。可是人家不談。”張晶表示,為保丈夫一命,將繼續申訴。

  相關案件: 北京小販崔英傑殺城管

  2006年8月11日下午,海淀城管大隊海淀分隊副分隊長李志強和同事在中關村科貿電子商城北側路邊執法時,依法扣押了在那裡違法賣烤腸的崔英傑的三輪車。當執法人員將崔英傑的三輪車抬上執法車,崔英傑手持小刀將刀刺入李志強的頸部,崔英傑隨後逃走。 2007年4月10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宣判,該院認為,崔英傑以暴力方法阻礙城市管理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並持刀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性質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考慮崔英傑犯罪的具體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崔英傑的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崔英傑最終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志強成為北京市城管執法部門成立8年以來,首名因公殉職的執法人員,隨後李志強被北京市委追認為“革命烈士”。

  法條鏈接:正當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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