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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媒體行為的法律規制 | |
http://www.CRNTT.com 2012-09-26 11:02:25 |
再次,以公開、透明為主要目標和規制手段,構建相關制度,不留真空。規範網上商業推廣活動,關鍵是強制性的信息透明、公開要求,讓互聯網用戶和消費者享有知情權以及相應的選擇權。因此,只要存在商業對價關係和網絡推廣行為兩個要件,不論鏈條多長(包括發帖人、跟帖人、删帖人、轉發者、評論者、網絡公關公司、ISP以及最終出資企業等),也不論在推廣鏈條中扮演什麼角色,均需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否則即構成違法,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法律責任形式上看,應該在《消費者權利保護法》修訂中,賦予民事主體訴諸司法救濟的權利,保護其知情權;同時,應該在《廣告法》修訂或者未來的《電子商務法》中明確“互聯網商業推廣”相關管理制度,並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權和包括罰款、屏蔽在內的各種執法手段;在《刑法》相關司法解釋中將情節嚴重的違法商業推廣行為納入“虛假廣告罪”的適用範圍或者在修訂《刑法》時明確將違法商業推廣作為一項獨立的罪名加以規定。由於互聯網相互融合的特點和聯繫的普遍性,只有不留真空,實施全環節規制,才有可能真正杜絕各種形式的違法商業推廣行為,還互聯網一片透明、晴朗的天空。 最後,明確相關法律界限,平衡各種價值追求。只要有商品交換,就需要商業推廣;只要有買賣關係,就會產生相互評價的需要,更不用說言論自由。因此,合法有效的商業推廣,既是市場經濟的必要組成部分和推動市場主體不斷創新的動力,也是現代社會的基石。 為此,在規範互聯網商業推廣行為時,須明確法律界限,實現各種價值追求的平衡。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只要充分披露、公開了相關商業對價關係,原則上講各種形式的商業推廣行為均是合法的,不得加以禁止或者限制;如果沒有商業對價關係,互聯網上的商業言論原則上應該不受任何形式的干預;如果商業推廣行為同時涉及對他人其他權利的侵犯,可以合併或者分別追究其他的違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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