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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平福發帖被控顛覆國家政權案撤訴

http://www.CRNTT.com   2012-12-18 17:37:09  


 
  問:你發表的這些文章都是什麼內容?

  答:我發表的這些文章的內容一部分是我個人的想法,一部分是 我個人的經歷。我的想法和個人經歷都是要自由,要尊嚴,要人權。

  問:你發表這些文章的目的是什麼?

  答:我發表文章目的就是表示對現狀不滿,發洩心中的不快。

  問:你把你的這些文章為什麼要在互聯網發表?

  答:因為我沒有地方表達,無法表示我的不滿。

  問:你對什麼不滿?

  答:我是對社會現狀的不滿,不是對某個人不滿。

  2、國家政權是指人民對國家政權機構的控制,陳平福並無顛覆人民對國家機構的控制的主觀目的。

  如前所論及,國家和政權這樣的概念是分開的,即使國家作為修飾詞,修飾政權,即試圖顛覆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從所有陳平福的文章來看,陳平福明確表明不是要顛覆國家政權,陳平福從來沒有試圖顛覆上述國家機構,無論是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大和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因此,陳平福沒有這個主觀意圖,並沒有摧毀國家機構,重建新的國家機構之目的。

  3、黨不是國家政權,政府只是國家政權的一部分,起訴書指控陳平福“散布攻擊黨和政府的言論”,法律上不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社會主義制度。
  
  無論在憲法還是全國人大的網站上,中國共產黨不是國家政權。攻擊一個政黨,哪怕是執政黨,也並不能推出就是反對政權。起訴書指控的理由,正好是鄧小平、江澤民、胡錦濤所批評的黨政不分思想。辯護人想問一句,到底是公訴機關對,還是鄧小平、江澤民、胡錦濤錯了?如果執政黨和政府就是國家政權,那麼,請問設立國家機構又是為什麼?如果中共中央總書記就是國家元首,那又何必要國家主席呢。 起訴書認為陳平福“向不特定的網民散布攻擊黨和政府的言論”,就構成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辯護人必須明確指出的是:這種反對共產黨就是反對國家政權的理論,就是黨政一體的理論,恰恰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和國家領導人自己都要反對的。公訴機關無權就該罪名作出擴大解釋。公訴機關無權行使國家的立法解釋權和司法解釋權。

  4、批評、抨擊執政黨和政府,並不是顛覆國家政權,更不是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根據陳平福文章及言論,其是批評政府工作人員的做派,他反對專制。事實上,中國共產黨專制了沒有?憲法講的是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公訴人認為中國共產黨沒有“專制”,陳平福反對的就是一個虛假的現象,有什麼社會危害性?又如何能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鄧小平說過:如果中國有朝一日變了顔色,變成一個超級大國,也在世界上稱霸,到處欺負人家,侵略人家,剝削人家,那麼,世界人民就應當給中國戴上一頂霸權主義的帽子,就應當揭露它,反對它,並且同中國人民一道,打倒它。按照小平同志說的,陳平福也沒錯)。

  請合議庭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陳平福反對的是執政黨和政府的執政行為,其針對的是黨派的行為。我們不論其反對的是否是正確,但可以肯定其反對的不是國家政權機關本身。從邏輯上說,陳平福的言論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無關。
 
  5、反對專制、實行民主等言論,陳平福不是發明人。中國共產黨的領袖、新華社社論多次提出,應該是不存在有任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犯罪的本質是侵犯法益,因此,以犯罪行為是否對法益造成侵害即是否對客體造成侵害為根本判定標準,陳平福的言論並沒有侵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法益,即對該罪名的客體國家政權、社會主義制度造成侵害。因為公訴人至今沒有舉出一份有力的證據。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起訴書指控陳平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不成立,陳平福無此主觀目的,客觀上也沒有侵害該罪名之法益,按照犯罪構成,陳平福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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