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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平福發帖被控顛覆國家政權案撤訴

http://www.CRNTT.com   2012-12-18 17:37:09  


 
  第二,陳平福的言論絕不會顛覆國家政權,更不會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是在行使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權和監督權。
  
  應正確區分言論自由與犯罪的界限。

  近世文明國家,莫不爭言論自由。而所謂自由,大都指公的方面而言。與私而言,甲行使自由當以不侵乙之自由為限,若涉及詆毀、造謠、誹謗,公民可依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刑法之公民的人身權利篇章追究對方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對於公權力和公權力機關,則不然.一個黨派和政府,在一個國家執政和為人民服務,一任天下之公開評薦。所謂千秋功過,任評說。中國共產黨的領袖毛澤東有詩雲:“惜秦皇漢武,略輸文采;唐宗宋祖,稍遜風騷。一代天驕,成吉思汗,只識彎弓射大雕。”就是在點評人物和歷史。

  起訴書指控陳平福的文章,可以分為幾類,一類是闡述自己對民主、自由的追求;一類是描述自己經歷,渴望生存下去,發洩對現實不滿之文章;第三類是對時事之評論,對事實之看法;其核心思想是,追求自由、民主、法治、憲政。
   
  (一)陳平福撰寫的文章,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

  (二)辯護人認為:陳平福撰寫文章表達的只是一種比較尖刻、激烈的批評而已,應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是公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35條和41條享有的政治權利和自由,是依據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享有的民主權利。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中國的外交部長說中國的人權狀況被美國好五倍,由此說明,我們國家憲法是非常注重人權的,非常注重言論自由的,不應搞那些早已扔進歷史垃圾堆里的“因言獲罪”的行徑。

  陳平福作為一個中國公民,對執政的中國共產黨和有關制度持有個人的觀點和看法是無可厚非的,即便陳平福所發表的針對中國共產黨及政府的批評性言論被證明是錯誤的,也仍然屬於公民的言論自由範疇,是在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言論自由權。

  (三)陳平福撰寫的文章並沒有對國家安全構成“現實而緊迫的威脅”,不應認定為犯罪。

  (四)目前,中國法律並沒有規定哪些言論不能說,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在國際上得到公認的《有關國家安全、表達及獲取信息的自由的約翰內斯堡原則》第六條規定:“只有當一個政府可以證明以下事實存在,言論才可能以危害國家安全受到懲罰:1、該言論是有意煽動即刻的暴力行動;2、該言論有可能會引起這樣的暴力行為;3、在該言論與暴力的可能性或出現之間有著直接而且即刻的聯繫。”這一原則概括為“現實而緊迫的威脅”原則,即只有當言論對國家安全構成“現實而緊迫”的威脅時,才能構成犯罪。本案,陳平福撰寫的文章並沒有任何煽動即刻的暴力行為的言詞,客觀上也不可能引起這樣的暴力行為,對於國家安全顯然不構成現實而緊迫的威脅,故不應被認定為犯罪。

(三)陳平福撰寫的文章沒有“造謠、誹謗”的內容

  1、“造謠”的詞典釋義是:“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捏造消息,迷惑群眾”,“誹謗”的詞典釋義是:“無中生有,說人壞話,毀人名譽;誣蔑”(分別見《現代漢語詞典》1983年1月第2版第1443頁,第315頁);簡言之,“無中生有、虛構事實”是“造謠”、“誹謗”二詞共同要義;換句話說,“造謠”、“誹謗”涉及的是事實判斷、事實真偽的問題,但公訴方並沒有證據證明,陳平福文章闡述的事實是虛構的;《起訴書》所指控的陳平福“表達了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對社會和人民沒有任何好處;共產黨執政只知道欺壓百姓,不讓百姓謀生;現行制度不夠民主,應該實行民主憲政等煽動性的觀點”。僅僅是公訴機關的觀點,這是一個“價值判斷”問題,而不是“事實判斷”問題。因為,陳平福所寫的文章中從來沒有那樣的字眼,是公訴機關強加給陳平福的。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混淆了“價值判斷”和“事實判斷”。

  2、法律並沒有規定有個罪名叫“詆毀、污蔑國家政權罪”,起訴書任意擴大解釋,認定陳平福詆毀、污蔑國家政權與社會主義制度,進而認為陳平福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起訴書》用“詆毀、污蔑”詞匯來指控被告人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詆毀、污蔑”與“造謠”和“誹謗”並非同一概念,它們之間具有完全不同的內涵和外延。國家的立法權在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公訴機關絕對沒有立法這個權力。

  3、即使陳平福發表的文章中有對中國共產黨、政府及工作人員有不敬的言論或者說誹謗性的言論,也不必然構成犯罪,現行刑法並沒有規定“誹謗黨和政府罪”,更沒有“誹謗政府工作人員罪”。

  第四,陳平福撰寫、發表文章,從本質上講,是在捍衛人權,捍衛公民的生存權和自由。至於轉載他人的文章,公訴機關也用來指控,這完全是莫名其妙的。

  第五,《憲法》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什麼是人權?聯合國人權高專辦的解釋道:從我們出生那時起,政府即須幫助我們實現某些事物,因為我們是人。我們對政府的這些期望和要求就是人權,無論男人、女人、還是兒童,人皆有之。中國認為,生存權和發展權是首要的人權,也是享有其他人權的基礎;沒有生存權和發展權,其他一切人權均無從談起。

  第六,陳平福被指控的33篇文章中,除去轉載別人的文章,就是在不斷重複他要生存。在一個疾病纏身,沒有其它技能,文弱的讀書人來說,他唯一的生存技能是拉小提琴,或者教書。他在蘭州街頭拉小提琴,在街頭賣藝,靠技能生存,何錯之有?!辯護人不否認城市管理的必要性,可是城管的野蠻執法,社會評價極為低下,舉世皆知,他們以自己的行為自證了的。陳平福遭到城管野蠻的塞進囚車里,被拋棄在荒野。他一個公民,一個納稅人,憑啥接受這種野蠻的行徑。他一個讀書人,一個從事教書育人職業幾十年的公民,如何忍受這種羞辱!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法律何曾授權他們如此野蠻執法?!他當然憤懣,他的委屈無法向公權力機關訴說,他只能寫成文章,從心理學上的角度,他是在洩解壓力!他的遭遇,誰去安慰了?他憋屈,他當然必須說出來,說出來,自然會好受些。他在本辯護人的辦公室對我說:“我覺得一個人活著,一輩子都不敢說真話,我覺得活著窩囊!”他就是想說他認為的真話。中國共產黨的領袖毛澤東曾經說:“讓人說話,天不會塌下來”。不讓他說話,不讓他打字,難道把他嘴堵上,把他手綁住嗎?

  第七, 陳平福去雲南打工,養活自己,卻被蘭州國寶跨省捉拿,遣送回家。他一個55歲的知識分子,一個有獨立人格的讀書人,一個清流,一個被買斷工齡,一個沒有收入的老人,讓他如何活下去?難道讓他去乞討?難道靠別人施舍?難道逼他像網絡上廣為流產的一個老人那樣,故意搶劫,然後坐牢,活下去?!生命是如此的可貴!活著是多麼的美好!不讓他教書養活自己,他怎麼活?——誰能告訴他!誰能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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