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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惠台31條的核心與意涵 | |
http://www.CRNTT.com 2018-11-18 00:20:50 |
(一)就“促進在投資和經濟合作領域同等待遇”的比較研究 所謂“同等待遇”就是指台企和台資在大陸開展投資和經濟活動中具有與大陸企業和大陸資本同樣的資格、機遇和地位。對外國企業和外國資本而言,這就是國民待遇。 二戰後,貿易與投資領域的國民待遇就成為多邊體制的基本原則。為適應全球發展的潮流趨勢,我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一方面將改革開放不斷推向深化,不斷擴大對外開放領域和深度;另一方面自上海自貿區建設伊始,就在全國逐步複製推廣外資進入的准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自貿區外資准入的負面清單從2013年的190項特別措施,減少到了2014版的139項、2015版的122項,直至2017版覆蓋11個自貿試驗區的95項,極大地促進了投資領域的開放度。此外,國務院及各部委也先後出台了多個促進對外開放的文件,如2015年《國務院關於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國發2015第54號檔)、2016年財政部、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研發機構採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2017年《國務院關於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第5號文件)、2017年《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2018年3月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7號》等。2018年博鼇論壇上,習近平總書記又宣佈了包括確保2017年底制定的放寬銀行、證券、保險行業外資股比限制的重大舉措落地;加快保險行業開放進程,放寬外資金融機構設立限制,擴大外資金融機構在華業務範圍,拓寬中外金融市場合作領域;儘快放寬外資股比限制,特別是汽車行業外資限制等市場准入開放舉措。上述文件的發佈與實施對外資而言毋庸置疑是好事,但是,它們會不會對“惠台31條”產生淡化效應呢?我們可以通過一張表格來直觀地看看這一問題。 由表1可以看出,“惠台31條”中關於台資企業在投資和經濟合作領域中的12項同等待遇(國民待遇)措施中,有6條是外資企業也享有的政策,有3條政策是外資必須附加更嚴苛的前提條件才能享受的,有3條政策⑤是外資根本不能享受的。這表明,總體上,當前台資企業在大陸享受到比外資企業更優惠的待遇,這是我們對台融合發展的必然選擇,也是大陸願與台灣人民共享發展機遇的最好體現。 但同時,也有幾個問題值得注意和思考:其一,“惠台31條”政策並不都是全新構想,更理性地評價它才會有助於所有政策的落地實施。關於投資和經濟合作領域的12條措施,衹有3條是全新的突破,而另外9條與外資同等待遇或略有優惠的待遇其實都是既有政策的重新組合與略加修改。這9條過去就適用於台資企業,因為大陸長期以來一直在經濟領域中把台資比照外資對待的。認清這一政策現狀,我們才不會沉浸在對台融合發展又有了新突破的自滿中。其二,我們應該有種緊迫感,要防止“惠台31條”出現淡化效應。縱觀我國改革開放的歷史進程會發現,近年來我國對外開放的廣度與深度不斷被刷新,在華外資的國民待遇問題日益成為我們當前實踐的熱點和重點。當外資與國有、民營企業享有越來越多的同等待遇時,台資企業的優勢將不復存在,那麼我們對台經濟融合發展的落腳點該如何得以保證,讓台企分享大陸發展機遇的政策初衷又將怎麼得到保障。其三,我們是否該反思如何有效提升政策措施的落實工作?為什麼絕大部分是既有政策的重新集合,在很多人看來竟然是從未有過的全新舉措?除了江蘇昆山、上海、福建等地在“惠台31條”出台前就已經分別有17條、12條、22條同等措施(涵蓋下文的學習、生活、就業等方面內容)正在或準備實施,其他地區似乎都沒有類似舉措。這是不是從另一個側面反映出,過去我們雖有政策,但基本是束之高閣,所有的政策僅僅停留在政府文件裡,而從來沒有展現過真正的生命力。為什麼我們的政策在以前雖已制定卻無實效?是什麼阻礙了這些政策的實際效用的發揮?這是值得我們深思和警醒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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