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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資源稅”難破分稅制之困

http://www.CRNTT.com   2011-10-08 08:43:14  


  中評社北京10月8日訊/地方政府期盼已久的“新資源稅”,經過一年多的試點終於落地:9月2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修改通過“新資源稅”,並正式向全國推行。

  時代周報發表財經評論員楊國英文章表示,地方政府之所以對“新資源稅”望眼欲穿,原因有二:一是原有“以量徵收”改為現在“以價徵收”,並核定執行稅率為5%;二是“新資源稅”明確歸地方政府所有。

  文章認為,“新資源稅”如此調整,對於飽受債務平台受限、土地財政收縮雙重壓力的地方政府來說,可謂意義重大。雖然,徵收範圍目前僅限於原油和天然氣,使得受益者目前主要為新疆、內蒙古、甘肅等少數油氣大省(自治區)。但5%的執行稅率,所帶來的10倍於原有資源稅的增幅,仍對煤炭、稀土等其他礦產大省,對新資源稅未來徵收範圍的擴大,以及潛在巨大收益,將帶來無限想象。

  而對於東部等自然資源相對欠豐富的省(市)而言,新資源稅的出台,雖然相對收益不大,但並非完全沒有意義。如果跳出新資源稅所帶來短暫利益的框框,我們會發現,新資源稅可能會引領房產稅等其他稅種逐漸回歸地方,從而緩解當下地方政府日漸失衡的財政收支。

  當然,我們還可以對此寄予更多的期望—通過新資源稅的出台,在引領房產稅等其他稅種回歸地方的基礎上,對1994年分稅制改革所形成的財權、事權失衡狀況,形成系統性的長期糾編機制,從而堵住地方政府因財政收支失衡而大肆賣地、大搞粗放式投資的借口,並為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打下基礎。除此之外,如果再樂觀一些,我們似乎還可以看到,在上述由新資源稅出台所導致的變化之後,“地方政府在向服務型政府成功轉型,深層次的產業結構正在調整”。

  但這些都僅僅是美好的期望,其未來能否如願以償,更需要我們對未來財稅政策所作的前瞻性考量,以及在政策具體執行過程中的堅強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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