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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琉球釣島彰顯日本的侵佔貪慾

http://www.CRNTT.com   2013-07-08 00:13:43  


 
  琉球與中國明清王朝維持了500餘年宗藩關係,在近代與美國、法國、荷蘭等國家都曾以漢文簽署國際條約,具有一定的國際法主體性。日本吞併琉球國發生在亞太國際秩序從傳統的中國中央王朝主導的朝貢貿易體制向以近代國際公法為主導的近代國際秩序轉換的過程中,但是無論是從哪一種國際秩序來看,日本明治政府對琉球國的武力吞併都是缺乏正當性的。因此,日本雖然吞併了琉球國,但至今沒有任何國際條約能證明日本擁有琉球的主權。

  4、日本對釣魚島的侵佔是出於貪欲對他國領土的攫取。

  日本在吞併琉球前後的官方文獻中,都沒有把釣魚島包含在其疆域內。1884年中法戰爭期間,台灣周邊情勢告急,日本人認為有機可乘,開始試圖侵佔釣魚島。於是,便有日本政府所謂的日本人古賀辰四郎於1884年“發現”尖閣諸島是無人島一說。實際上“尖閣諸島”一詞是由自英文PinnacleIs翻譯過來的,1900年才在日本出現。針對日本侵佔釣魚島的企圖,當時中國多家報紙曾發出警告。1885年9月6日上海的《申報》特別登載台島警信:“台灣東北邊之海島,近有日本人懸日旗於上,大有佔據之勢”。沖繩縣令西村捨三1885年曾奉明治政府命令對釣魚島歸屬進行調查,已經非常清楚釣魚島非無人島,而是屬於中國。明治政府因顧慮中國的反應而不得不暫停侵佔活動。1894年乘甲午戰爭中國戰敗之際,日本明治政府通過《馬關條約》終於達到竊取釣魚島之目的。現在日本外務省有關釣魚島的說帖中認為釣魚島是1895年1月經過內閣會議納入日本版圖。但不論日本政府如何狡辯,如何在細節上做文章,現有的日本文獻都不能改變日本對釣魚島的侵佔是出於貪欲攫取他國領土的事實。

  戰後日本已經被剝奪在台灣和琉球的權利

  1、各種相關法律文件都證明剝奪日本在台灣和琉球的權利是盟軍停止對日本攻擊的條件,日本投降時也已經接受這些條件。

  1943年中美英三國首腦共同發佈的《開羅宣言》、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蘇四國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日本天皇1945年頒布的國家投降詔書、日本天皇承諾誠實履行《投降文書》的詔書及與盟國簽訂的投降文書等重要的法律文件都已經充分證明二戰的結束前提是日本將包括台灣在內的日本竊取於中國之領土歸還中國,並“被逐出其以武力或強烈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包括琉球。所以日本向盟國投降的前提是接受將包括釣魚島在內的台灣及其附屬島嶼歸還中國,並被驅逐出琉球這樣的戰後安排。此也從國際法上剝奪了日本在台灣與琉球的權利。即使按照日本政府的說法,釣魚島不包括在《馬關條約》之內,也是日本“以強烈貪欲所攫取之土地”。日本簽署上述終戰的相關法律文件,表明日本已經承諾放棄對這些土地的權利,而這種承諾是具有國際法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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