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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琉球釣島彰顯日本的侵佔貪慾

http://www.CRNTT.com   2013-07-08 00:13:43  


 
  但《聯合國憲章》“國際托管制度”第七十九條規定,置於托管制度下之每一領土之托管條款,及其更改或修正,應由直接關係各國、包括聯合國之會員國而為委任統治地之受託國者,予以議定,其核准應依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即依據“國際托管制度”中的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美國是從聯合國獲得對琉球等島嶼的托管權,如果沒有聯合國安理會或聯合國大會的決議,美國沒有權利將受託管領土上所擁有的權利轉讓他國。日本根據《舊金山和約》已經放棄在琉球等與聯合國托管相關島嶼的權利。美國在1971年與日本簽訂的《美國和日本關於琉球諸島與大東諸島的協定》(簡稱《美日移交琉球協定》都是在沒有與相關國家及聯合國安理會協商的情況下將包括琉球在內的受聯合國托管領土轉讓給日本,美日之間的這種做法違反了《聯合國憲章》這部戰後最重要的國際法。兩岸政府對該協定都沒有予以承認。

  此外,美國在佔領琉球期間,一直使用“琉球(Ryukyu)一詞以區別於日本方面的稱呼「沖繩(Okinawa)。在美日就琉球問題進行協商的過程中,一直討論的是管轄權而非主權。在《美日移交琉球協定》(現在國內通常將該協定翻譯成《沖繩返還協定》,這一提法並不正確。因該協定中並沒有使用沖繩一詞,在權利方面美國也是移交與放棄,而不是返還,後者與前者之間在意義上有很大差別。)中,美國移交(relinquish in favor of)的也是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權利,即管轄權(administration)而非主權(sovereignty)。而且美國政府也一再發表聲明,對釣魚島治權的轉讓,不改變其主權的性質。所以,1971年美國雖然將琉球的管轄權移交給日本,但並無法改變日本不具有琉球主權的事實。日本更談不上對本來不屬於琉球,被美國誤劃入琉球交給日本的釣魚島擁有主權。

  兩岸應該共同努力維護釣魚島主權

  回溯釣魚島問題形成的歷史脈絡,就是一部濃縮的中國近代史。鴉片戰爭後,中國開始由一個歷史悠久的封建國家艱難地開啟了近代化的進程。日本也自明治維新時期開始走向了近代化道路。但日本的近代化是以侵略亞洲鄰國作為獲取近代化所需資本的原始積累與原材料及市場之路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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