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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琉球釣島彰顯日本的侵佔貪慾

http://www.CRNTT.com   2013-07-08 00:13:43  


 
  根據上述條款,《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敦促日本投降的相關文件的法律效力在《舊金山和約》內日本是予以承認的。所以,雖然中國因為國共內戰而產生的代表權之爭未能派代表參加舊金山和會,而美國在朝鮮戰爭正酣之際,為了將日本改造成美國在亞洲的盟友而不顧美國國內及其他盟國要求嚴懲日本的要求,對日本採取寬容的政策,並要求聯盟國放棄對日本的戰爭賠償請求。作為日本對外侵略戰爭最大受害者的中國未能出席舊金山和會,使得中國人民的利益在和會中沒有得到充分保障。《舊金山和約》對中國人民是不公平的,因而中國大陸政府至今不承認其合法性。但《舊金山和約》作為戰後在《聯合國憲章》基礎上訂立的國際條約,已經剝奪了日本在台灣、琉球的權利。日本政府以《舊金山和約》作為獲取釣魚島主權的依據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4、1971年的“美日移交琉球協議”不符合國際法,日本更未因此獲得釣魚島主權。

  戰後美國代表盟軍接管了作為敵國的日本,並對琉球進行單獨托管。美國從日本獲得對琉球托管權的法理依據是1945年6月26日訂於舊金山的《聯合國憲章》、1947年4月2日聯合國安理會第318號決議案與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依據上述三份文件的相關法律條款,美國只是暫時獲得托管琉球的權利。依據托管制度的相關程序,美國還需向聯合國提出托管協議,並獲聯合國批准才能獲得合法托管權。但是隨著冷戰的發生,美國出於自身的利益需要,並沒有向聯合國履行相關法律程序,與聯合國訂立托管協議,因此美國在舊金山和會後長期單獨托管琉球諸島在程序上是不符合上述三個法律文件的。

  美國在佔領琉球之初,曾成立琉球民政府,並主導琉球的獨立。但朝鮮戰爭與越戰中,美國將琉球軍事基地化。60年代末70年代初,美國在內陷於國內經濟的嚴重衰退,外陷於越戰泥潭的雙重困境及琉球居民對美軍基地的強烈抗議熱潮中,以佐藤政府允許延長日美安保條約,給美軍提供財政上的支持、允許美軍長期駐紮琉球,以及簽訂允許美國必要時將核武器運進琉球的密約等為條件,於1971年在沒有與聯合國安理會及相關國家協商的情況下,私下與日本簽署“美國和日本關於琉球諸島與大東諸島的協定”,簡稱“美日移交琉球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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