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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台日漁業協議對兩岸東海合作有何影響

http://www.CRNTT.com   2014-12-20 00:17:13  


 
  通過分析上述協議內容,其實對台灣兼具利弊,不能一概而論。從收益來看,協議適用海域已經超出從台灣彭佳嶼起算的200海浬專屬經濟區面積,而只有從釣魚島起算才能是台灣的專屬經濟區擴張至此海域。根據該協議的法律效力,這意味著日本政府“默認”台灣是釣魚島主權的爭端方之一。⑤但導致弊端也是明顯的,儘管此前各方在此海域捕魚的界限比較模糊,且台灣漁船長期遭受日本公務船驅趕,但在協議中將這種模糊狀態以法條形式清晰化,並不必然有助於維護台灣的根本利益。尤其是台灣漁船被排斥在12海浬之內的明確規定,觸動主權敏感神經,表明台灣當局沒有取得擁有釣魚島主權的有利象徵。

  2、政治層面的實質差異

  在該協議中還包含著一些具有政治定位性質的規範條文,甚至存在著具有矛盾衝突的規定,主要涉及主權和漁權之間的內在矛盾,在實質上反映了實力原則下的政治較量。

  一是在涉及釣魚島主權上,雙方均認定該漁業協議僅具有暫時性,且不影響雙方主管機關對釣魚島其他議題的界定。協議第4條規定:“本協議之所有事項或為實施而採取之措施,均不得認為影響雙方具許可權之主管機關有關海洋法諸問題之相關立場。”這為台灣提供了所謂的“免責條款”,保留了宣稱擁有釣魚島主權的法律空間,尤其是體現台灣當局對選民負責而言具有重要意義。同時,這一規定在事實上將釣魚島主權和漁權區分開來對待,成為兩種相互不直接否定的權利要求,任一議題的解決與否並不必然影響另一議題的解決。因此,在雙方暫時擱置主權的前提下,對漁權的相互討價還價成為必然選擇。

  二是在處理釣魚島漁權上,日本和台灣在相互妥協的基礎上達成了基本共識,日本政府主動向台灣讓渡部分漁權,但這種讓渡是極為有限,尤其是釣魚島12海浬之內的區域並不對台開放。儘管台灣在公開表態中並未放棄進入12海浬捕魚的權利,但能否進入卻存在著重重困難。比如針對媒體質疑,台灣官方曾指出釣魚島12海浬內情勢複雜,如果台灣漁船前往作業,“政府會依法善盡護漁責任,日本公務船可能採取干擾行為,‘外交部’將持續與日本協商”。⑥

  三是在處理釣魚島主權與漁權的關係上,具體條款存在一定的內在矛盾。根據國際海洋法的相關規定,島嶼四周12海浬之內海域屬於與領土同等重要的專屬海域,有權禁止任何其他行為體在此區域之內的活動。因此,對於涉及釣魚島周圍12海浬同樣具有此項關鍵性意義,也是體現是否擁有釣魚島主權的標誌。在“台日漁業協議”中,儘管雙方均被排除12海浬以內協議捕魚的規定,但由於日本對釣魚島的實際控制,造成該排除條款主要是針對台灣的,即區域之內的捕魚權並不對台灣漁民開放。這一狀況無論是在象徵還是實質意義上,都是對台灣所謂宣稱擁有釣魚島主權和漁權的某種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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