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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深度專訪:王英津析公投與台獨

http://www.CRNTT.com   2017-12-18 00:08:09  


 
  中評社記者:此次台灣的“公投法”修正案排除了關涉兩岸的兩項敏感議題,您怎麼看這個現象?

  王英津:從最終通過的修正案來看,基本維持2016年底“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通過的初審版本,領土變更公投以及兩岸政治協議公投均被排除在“公投法”規範之外。

  “公投法”修正案最敏感的條款是,“領土變更案之複決”是否要納入全島性公民投票適用範圍,成為各主要政治力量博弈的重要焦點。2003年的民進黨版本公投法草案裡並沒有"領土變更",只有“制憲”和“修憲”,且"領土變更"和“制憲”被國親版列為排除事項,後來妥協的結果是既沒有明確將"領土變更"和“制憲”列為排除事項,但也沒有明確列為適用範圍,只將“憲法”修正案複決明確列入了。2005年“憲法”增修條文加入了"領土變更"的規定,後來民進黨雖然想再寫入“公投法”,但國民黨認為是多此一舉,因為“憲法”裡已經有規定了,所以一直也沒加入。

  事實上,民進黨在這個問題是矛盾的,一方面希望將這一條款納入“公投法”,作為未來實現“法理台獨”或舉行“統獨公投”的法律依據,以落實其“台獨黨綱”;另一方面,也害怕引發大陸的反彈而不敢將其納入。所以,在這個問題上,民進黨內部曾出現過不同聲音。但至12月12日最後表決階段,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體意見是,"領土變更"等"主權"事項屬於憲法規範的範疇,“公投法”不能逾越自身運行的邊界,故反對將其放進“公投法”修正案,主張讓其“回歸憲法處理” 。

  "領土變更"事項雖然暫時被排除,並不意味著今後不會被納入“公投法”規範。不論從理論上看,還是從島內政治生態看,"領土變更"事項被納入“公投法修正案”的可能性仍然存在。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即便將來被納入“公投法”規範,"領土變更"事項的公投程序在“修憲”之前也必須按照“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所規定的程序和門檻,但不能按照這次“公投法修正案”下調的一般性公投門檻。因為“憲法”的效力位階高於“公投法”,“公投法修正案”下調的門檻僅僅是一般性公投的門檻,其不能改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適用於"領土變更"公投的高門檻,因此說,下調門檻對"一個中國"原則的衝擊固然有,但沒有外界想象得那麼大。倘若未來將"領土變更"事項納入“公投法”規範的話,其真正的挑戰在於,被載入“公投法”的領土變更公投的門檻,與其他一般性“公投”門檻不一樣,會使“台獨”勢力以“公投法修正”來倒逼“憲法修改”,以達到下調“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關於高門檻設置的目的。一旦通過“修憲”下調了"領土變更"事項的門檻,那就“門戶洞開”,"一個中國"將面臨著嚴峻挑戰和衝擊,屆時台海衝突的可能性陡然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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