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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歐洲金融安全挑戰與打擊金融犯罪

http://www.CRNTT.com   2024-02-16 00:06:37  


 
  (二)歐洲司法機制演變進程中的貿易合作因素

  1.司法體系的內在張力

  在英國脫歐的大背景下,歐洲金融監管體系與反洗錢合作都面臨巨大考驗,作為脫歐協議中的另一個問題凸顯出來。英國脫歐協議在服務貿易、金融等領域雖無法完全享受共同大市場的權利,但將努力通過規則、監管框架的協調來實現深度合作。英國工黨在脫歐之前,一直採取“建設性模糊”的立場,提出是否支持脫歐協議的六項標準,即:人員流動、與歐盟合作關係、國家安全與跨國犯罪、工人權利和就業、各地區利益、享有當前共同大市場內部所有利益等六方面。⑤當考察英國法律體系和法國法律體系之間的關係時,無論是在規範層面還是在制度層面,幾乎難以找到一致的要素能把兩組規範和法律制度看做一個更大整體的組成部分,儘管兩者確實偶有關聯。如果放在更寬的視角,歐洲大陸法系的司法傳統對於金融監管體系必然有其自身慣性,如何與注重經驗、判例的英國司法體系形成同質化監管制度,還將面臨漫長道路。

  歐共體貿易機製作為影響過歐洲歷史上的有效機制也曾發揮過重要作用。例如20世紀90年代初,引入歐共體共同香蕉進口政策以前,意大利對從非歐共體國家進口的香蕉徵收消費稅。隨著歐共體貿易機制的過渡性作用,貿易壁壘進一步被打破。

  2.歐洲司法機構的制度變革

  據歐洲警察署估計,歐盟年度國內生產總值中有0.7%~1.28%涉及可疑金融活動。洗錢活動主要涉及腐敗、武器和人口販運、販毒、逃稅、欺詐、恐怖主義融資和其他影響歐盟公民日常生活的非法活動。歐盟對其內部的非法資金採取零容忍態度,制定了堅實的反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融資政策框架,堅定地致力於在歐盟內部和全球範圍內打擊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⑥然而這一系列的政策目標還需要歐盟在立法層面不斷地完善和跟進。

  《布魯塞爾公約》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這種單一司法系統的結構關係,國際法學者對於《布魯塞爾公約》給予過高度評價,認為其在某種程度上是美國憲法規定的“最低聯繫”檢驗。以《布魯塞爾公約》為代表的布魯塞爾判決體系,以及《歐洲社會憲章》、《歐洲安全與合作調解和仲裁公約》、作為區域經濟一體化機制的《歐共體條約》共同作為里程碑推動著歐洲司法合作機制的演進和變革。在司法機構的結構關係上推進變革,有可能從個別國家的內部改革逐漸推廣和影響整個歐盟的司法體系,這將會對歐洲反洗錢公約和未來治理金融犯罪問題帶來制度上的支撐。

  此外,歐洲名目繁多的司法機構中尚有一些類似於“僵屍組織”的司法機構,例如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調解院、瓦勒他機制的調解程序,這些機制對於解決當前紛繁複雜的國際投資、全球金融安全問題恐已力不從心、捉襟見肘。未來的改革如何推陳出新、實現制度突破,依然存在諸多制度上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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