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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苛政結果,並非背德

http://www.CRNTT.com   2013-03-22 11:51:55  


    
婚姻自由,政府無權干涉  
 
  政府對婚姻的承認來源於公眾對婚姻的承認,結婚證只是政府對婚姻關係的追認,只是為方便進行社會管理

  2001年,哈佛大學教授、女權主義史學家南希•考特出版專著《公共誓言:婚姻與國家間的歷史》,這本書雖然立場傾向於為政府對婚姻的承認做辯護,但在導論部分還是要開宗明義地闡明“政府對婚姻的承認來源於公眾對婚姻的承認”,而並非公眾承認的全部。“在十九世紀早期的美國,公眾對婚約最有效的承認和約束來自當地社區。”

  在《公共誓言:婚姻與國家間的歷史》所提,“在十九世紀早期的美國,公眾對婚約最有效的承認和約束來自當地社區。”婚姻作為一個事實存在的,不止是結婚證一張政府證明,放棄這張政府證明,其他層面上的和道德上的婚約仍然可以存在。

  194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普林斯訴馬薩諸塞州”案作出解釋,政府權力不能介入私人家庭生活

  在1944年,“普林斯訴馬薩諸塞州”一案中,美國最高法院作出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解釋,“政府權力不能介入私人家庭生活”。婚姻的合法性不來自政府,政府頒發的結婚證只是政府層面對兩個人婚姻關係的承認,領取結婚證也只是為方便政府進行社會管理。 
  
只要符合法規,“假離婚”就合法  
   
  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姻自由包括離婚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對該項權利進行限制”

  從公民權利角度而言,選擇結婚與離婚,是公民的自由,他人不得干涉。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對公民該項權利進行限制。”由此可以看出婚姻法保護離婚自由,就“離婚”而言,它在道德上原本完全就是“婚姻自由”範疇的個人私事,無論是基於什麼真實目的離婚,只要男女雙方自主自願合法登記後的離婚,並履行了相關登記手續,外人根本無權干涉置喙。婚姻是純粹的個人隱私,結婚也好離婚也罷,都不需要向政府部門報告“動機”和“目的”。

  “政策性婚姻”其實就是“合理利用規則”,只要符合《婚姻法》規定就是合法行為

  據《北京晚報》報道,四川省宜賓男子尹某為拿到拆遷補償,尹某和妻子離婚、與丈母娘結婚並落戶、再和丈母娘離婚和妻子複婚,後來因詐騙罪被提起公訴。法律意義上的所謂“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財物。

  如依據《婚姻法》規定,只要滿足“雙方自願”、“結婚年齡”、“無三代血親及不應結婚疾病”三項條件,男女雙方即可登記為合法夫妻。只有出現“重婚”、“有血親關係、患不應結婚疾病”、“未達婚齡”等情形,才能判定“婚姻無效”。

  尹定前與妻子離婚、與“前丈母娘”自願登記結婚,並不違反《婚姻法》, 也並不具有“婚姻無效”情形,完全是屬於法律認可的真實有效合法婚姻。而從法律形式、合法性角度審視,必須承認,尹定前的上述一系列結婚、離婚行為,實際上都並不違法、完全合乎《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只要他們拿到了結婚證,就一定是真結婚,即便他們並非真心結合,但國家發給他們結婚證的行為就是確認了他們之間在法律上的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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