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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訪媽媽何以放棄10萬卻難得一紙道歉 | |
http://www.CRNTT.com 2013-07-18 08:31:55 |
再回到唐慧案,不滿足唐慧“書面道歉”的訴求的確值得商榷 那麼就算依照現在法院的認定,永州勞教委是“人文關懷不夠”,“處理方式不當”,且在庭審中也算道過歉,是否就不應該滿足唐慧“書面道歉”的訴求了呢?先來看看一個台灣的例子。 在中國台灣的“地區賠償法”裡並沒有“賠禮道歉”之類的明文條目的。不過在2007年,法院卻首次判決了一起“‘行政機關’向普通民眾書面公開道歉”的案子,被島內媒體形容為“小蝦米撂倒大鯨魚”。起因是一位大學教官因為“教育部”軍訓處漏登他的碩士學歷,導致他不能晉升。為了爭取權利,他到“教育部長”民意信箱陳情,沒想到竟然收到有4個字的臟話回覆。他覺得被污辱,告上法院,要求“國家賠償”,還要“教育部”道歉以及精神賠償20萬,但最後法官判“教育部”向他道歉,理由是他的人格權確實因“教育部”的不當回覆而受損,因此判“教育部”必須正式書面道歉。不過因為回覆是一對一的,只有由這位教官上網登錄自己的郵件賬號和案件編號後,才能閱讀回覆內容,其他人無法得知。而且“教育部”在接到抗議後,馬上把臟話內容移除,因此只要“教育部”道歉就可彌補許的損失。 並沒有支持實物賠償。 為什麼要舉這個例子呢?因為法官不支持唐慧書面道歉請求的理由是,“是否必須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法律的確沒有規定應該以什麼樣的方式進行道歉,但是如專題《自首能救下殺嬰犯的命嗎》所表達的那樣,任何一部法律,無論如何周密,都不可能窮盡規範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更不能規範未來的變化。同時,從立法技術看,由於立法機關受認識能力的限制,很難預見未來的發展變化,這就使法律規則不可能事無巨細、完備無遺。所以法律只能表達立法精神和給出大概區間,至於在區間中找哪個刻度,就只得由法官來“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中的“自由”不等於“隨意”,而恰恰是要求法官根據法的精神和對法條的準確理解在區間中找出最合理的刻度。所以,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來拒絕唐慧書面道歉的訴求是否是一種“搪塞”乃至“懶惰”呢?台灣的這個故事就是一個法官合理運用自由裁量權的例子。而事實上,如果在類似的案件中,支持原告合理的希望獲得道歉的方式,對原告的心理慰藉作用也會更大。 結語 唐慧案的勝訴讓人們對此案推動勞教制度改革有很高的期望值。不過打折扣的道歉本身恐怕就不太支持這種願景。而道歉問題本身也非常有普遍性,值得關注。因為不管對原告方還是對行政機關而言,賠禮道歉都很重要,絕非“假大空”的存在。適用的範圍、方式、執行度等,值得詬病的地方太多了。(來源:騰訊評論今日話題2013-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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