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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曾“流水線作畫”風波調查

http://www.CRNTT.com   2011-01-27 14:02:23  


 
  展江介紹,中國侵犯名譽權的案子一年有幾千起,涉及媒體的案子有一千起左右。此前有一個著名的個案是範志毅起訴《東方體育日報》,後來範志毅敗訴了。展江說:“關鍵他是名人,後來上海市靜安區法院就做了一個比較好的判決,這個判決也在法律界引起爭議。讚揚這個判決是基於進步的觀點,保護言論監督的出發點。這說明了媒體在社會生活中,是越來越重要的。媒體會觸及一些人的利益,但在法制社會中,媒體敗訴是很正常的。”

  對範曾起訴而引起的轟動效應,展江分析:“主要是因為範曾的名頭。現在大家對540萬元這種數目並不感到太吃驚。《文匯報》是個老牌報紙,範曾是個老畫家,甚至說是國內知名或者是國際知名的畫家,反正他的知名度高是真的吧!這還是名人效果。”展江指出,現在涉及名人的名譽權案子比比皆是:“有名的演藝界明星不可能沒有這種事,至少要威脅起訴,太正常了。但是像範曾這種歲數大的人,功成名就的人,就比較少一點。”

法律界:法院應該有一個價值判斷

  律師江波從法律的角度指出:“這種案子歸類為侵權案子。侵權案子要有損害的事實,要有過錯。所謂過錯,就是故意或者過失,那麼原告是要證明被告有過錯。侵權構成之後,這類案子的另外一個法律問題就是評判損失標準,或者是損失受害的程度。大陸法系,一般叫填平標準。它造成一個坑,不平,那麼,你損失是多少,給你填平了。也就是說,你損失多少就賠多少。這個案子講到精神損害這個問題,這主要是一個事實問題,不是一個法律問題。特別是在藝術類的名譽侵權問題上,這個軟損失是多少,主要還是一個事實問題。精神損害的賠償怎麼定量這個事實問題,是由法院來定的。”

  針對範曾提出索賠540萬元的問題,江波認為:“原告當然有他的訴訟權利。法律也會尊重他,法院已經受理了。最終判多少,這是由法院根據最終的事實,根據損害的程度,根據原告、被告舉證的情況,來綜合判斷。法院判決應當是有根據的,可能是判500萬,也可能低一些,或者很低,這都有可能。範曾知名度很高,畫也很值錢,那要比小畫家的損失要大,所謂的精神損害或名譽損失,當然要大一些。精神損害是比較難量化的。”

  江波認為畫家與評論家之間發生這種情況,通過訴訟這種公開程序是有好處的。“這個事構不構成損害,這個評論過不過分,他評論的內容大家可以看,他講得有沒有道理,是不是真實情況,公眾可以廣泛地參與。評論的標準或者界限,大家都可以討論。”

  對新聞媒體在這類名譽侵權案子當中所應擔當的責任,江波認為:“新聞媒體有社會職能,賦予相應的權利是對的,但不能過大,過大就是損害其他主體的利益,這還是一個平衡問題。報紙的責任有多少,是一個事實問題,就是故意的還是過失的。屬於故意的就是明知故犯,因為報紙是審核責任,一個投稿,登不登是你的責任。在這個審核過程中,你明知道這個不是事實,你還登,這叫故意。那麼,事實披露是有常識的,有基本的根據,有一些地方未必真實,可能是你審查不嚴,或是疏忽的責任,過失責任。這兩個過錯是不一樣的。這個案子是合理判斷的問題,因為不能要求新聞媒體像偵查機關,法律也沒有賦予你偵查的權利,你不可能把事實的真相全部揭露出來。偵查機關也有可能是錯的。真實,在事情發生過之後就會成為歷史了,它是需要證據來顯示。對於新聞媒體,要求求證到什麼程度,這里應當是有合理界限的。謹慎誠實的新聞媒體應該是對消息來源要求求證的,但求證的合理性問題需要媒體自己去掌握。”

  (實習生黃展、游霞雲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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