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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人類罪:上級命令非抗辯理由 | |
http://www.CRNTT.com 2014-10-14 10:36:52 |
一,反人類罪是指因政府政策或者推行政策而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行為,反人類罪在法律上的初次適用是在二戰後對戰犯的審判,在遠東國際法庭東條英機等7名戰犯因反人類罪與戰爭罪被判死刑 反人類罪在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羅馬規約》)將該罪名中文譯名確定為危害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重點"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著眼於國家或組織攻擊平民人口的政策,或為了推行這種政策,針對任何平民人口多次實施的攻擊行為。如針對民眾實施的謀殺,種族滅絕,政治性的、種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等行為。 1945年的《紐倫堡憲章》和1946年的《東京憲章》首次以國際法律文件的形式規定危害人類罪是應當懲罰的犯罪。從1946年5月到1948年11月,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判決包括東條英機等7名戰犯因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死刑。 二,國際刑事法院反人類罪行使"自動管轄權",只要加入《羅馬規約》就自動接受管轄,目的是不讓犯罪者逍遙法外 1993年5月,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第827號決議,決定成立一個特設國際法庭——前南國際刑事法庭來審理前南斯拉夫境內所發生的有關罪行,此後又相繼成立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東帝汶國際刑事法庭、塞拉利昂特別刑事法庭等。 2002年,根據《羅馬規約》的要求正式成立了常設的國際刑事法院,對世紀範圍內發生的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等四種罪行行使"自動管轄權",只要國家加入《羅馬規約》,如果發生反人類罪行就自動地接受該法院的管轄。而作為審判核心的18名法官均由締約國2/3多數由各國最高法院任職法官中選出,法院工作接受締約國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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