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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構建防範、管控與懲治台獨的法網

http://www.CRNTT.com   2021-03-28 00:06:44  


 
  據此,再從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而言,特別法在適用上優於一般法。應對台獨分裂,如上所述,《反分裂國家法》是特別法、專門法,而《國家安全法》是一般法。面對複雜嚴峻的台海局面,面對猖獗的台獨分裂活動,擬制立法,擬制管轄實有闕如。筆者建議,通過修訂法律,使《反裂國家法》與《國家安全法》銜接與良好互動,實現“兩法”更好的銜接支撐與完善。特別是將《國家安全法》第11條“義務主體”,第13條“責任追查”,第15條“國家安全法的任務內涵”,第三節第57條“風險預警”,第五節第63條至第68條,有關“危機管控”“應急預案”“特別重大事件處置”“特別措施及其選擇”“信息報告和發布”“解除措施”的相關內容,轉換為《反分裂國家法》修訂的主要內容,在《反分裂國家法》中予以體現。使《反分裂國家法》在管控台獨分裂活動中,成為有牙齒的堅強有力的法律,切實發揮防範、制止、懲治台獨分裂活動的重要作用。

  五、修訂《反分裂國家法》,是《反分裂國家法》充分實施的必要要件

  一個時期以來,不少專家學者建議,加快啟動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實施細則》,這是出於《反分裂國家法》過於原則,管控力、震懾力不足,這是一個合理的建議。但筆者認為,《反分裂國家法》仍然可以保持必要的戰略模糊,可以直接修改《反分裂國家法》。具體建議如下:

  (一)《反分裂國家法》第六條的修訂

  應當在《反分裂國家法》第六條(第五項“維護穩定、發展關係”的措施之後)增加第二款:國家採取下列措施,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活動,促進國家和平統一。(一)反對和遏制台灣當局旨在分裂國家的統獨公投或變更國家領土公投;(二)反對和遏制台灣當局修改或創制破壞“一個中國”原則的憲制性規定;(三)反對和遏制台灣當局炮製“台獨課綱”以及其他台獨分裂意識形態;(四)反對和遏制台灣當局通過修法或創制法律,限制阻礙兩岸交流,打擊主張國家統一人士行徑;(五)反對和遏制台灣任何公權力人物從事反對統一、分裂國家的分裂活動,反對和遏制任何機構人員向台獨分裂活動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予以法律追訴;(六) 反對和遏制台灣當局任何勾結國外境外勢力,進行台獨分裂活動或以軍購形式抗拒統一;(七)由國家專門機關對公權力人士從事台獨分裂活動,構成台獨分裂事件(事例)的負責搜證、記載、定性評析,定期公布,並協同司法機關予以追訴;(八)由國家司法機關對從事台獨犯罪活動,採取司法預備措施,並予以公布;(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2條至104條適用於追訴台獨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注:台獨分裂的罪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2條、103條、104條都是可以適用的。第102條是背叛國家罪;103條第一款是分裂國家罪,103條的第二款是煽動分裂國家罪;104條是武裝叛亂,暴亂罪。與第103條、104條相關聯的第106條從重處罰條款,都可以適用台獨分裂犯罪,可以在《反分裂國家法》當中予以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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