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國際視野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從李光耀預囑看安樂死

http://www.CRNTT.com   2013-08-12 11:19:12  


 
  中國一些先行者推廣的通過“生前預囑”來實現個人對死亡方式的選擇是,在人們健康或意識清楚時簽署一個文件,說明在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臨終時,自己需要或不需要哪種醫療護理。而選擇不需要繼續治療就是一種選擇,也即意味著選擇被動安樂死。不過,既然安樂死在中國目前阻力較大,換一個名詞或字眼,也許能達到推動立法和促使社會完成一種變革,讓自由選擇死亡不再是一件難事或不可能的事。

“生前預囑”應有科學設計

  另一方面,以“生前預囑”來推廣尊嚴死還需要傳播一些科學知識,讓人們了解死亡。尊嚴死的目的之一是尊重人的選擇,並且讓人在最後的時刻不會產生極度痛苦,而是以平和、安詳,甚至舒適的方式迎接死亡,因此“生前預囑”只是讓人們選擇在患不可挽救的重病時放棄治療是不夠的。因為,在生命的最後時刻,病患者遭受的最大磨難就是身體上極度的痛苦。而放棄所有治療的等待死亡並非尊嚴死,相反很有可能是很痛苦地死亡,只是此時有的病人已經不能說活,無法表達自己的痛苦和需要減輕痛苦的意思。

  因此,“生前預囑”應當有科學的設計,讓人們了解和知道臨死前會有什麼心理和生理反應,需要也應當可以在不維持治療的情況下,保留其維持尊嚴死亡的條件,如可以給予必要的止痛劑或鎮靜劑,但並非是致死的劑量,否則就是主動安樂死,從而讓立下“生前預囑”的人真正實現尊嚴死,安詳地走完人生的旅程。

  當然,如果在中國推行尊嚴死,繞不過的是立法,而且,即便是立法後,在具體的執行上也有一些問題,需要更為詳盡的實施細則來指導。因為,如果尊嚴死不體現在法律上,就有可能成為新的家庭和社會矛盾的重大觸發點。例如,當一個人立下“生前預囑”,提出在重病或生命的最後時刻不救治,但又沒有法律保障時,是按民法的遺囑條文執行,還是按當事人的預囑執行。在這個時候,如果受到家屬的干預,則醫護人員的執行就有困難。如果按家屬的意見辦,則有違當事人的意願;如不按家屬的意見辦,則醫護人員很有可能被告上法庭。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