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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倒奧巴馬”?三一混淆了五件事 | |
http://www.CRNTT.com 2014-08-27 10:36:06 |
一,三一從來沒有,也不可能"告倒"奧巴馬。三一強調自己告贏了奧巴馬,但美國總統有豁免權,實際被告為CFIUS及其他 7月中旬以來,"三一告倒奧巴馬"等說法頻頻見諸媒體,三一自己在對外也言必稱自己如何"勇敢狀告奧巴馬",但實際上本案中,奧巴馬總統並不在被告之列,更不存在公眾所想象的"總統站上了被告席"這一戲劇性的畫面。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解釋,為保障總統能正常履行元首職責,在職總統是不能被起訴的,總統可以被國會彈劾,但可以免於被訴。因此本案的原告是三一集團在美國出資設立的關聯企業羅爾斯公司,而被告是美國海外投資委員會(CFIUS)及"其他"(et al)。三一集團的確在2012年第一次訴訟時將奧巴馬列入被告,但在初審時即被法院駁回。 二,三一在整個案件中單方面宣稱自己"完勝"的說法毫無根據。上訴法院判決並未推翻總統禁令,僅僅在程序上要求提供更多禁止併購的理由 美國上訴法院宣判後,三一集團馬上召開發布會,其代理律師夏廷康高聲宣稱"從美國法院宣判的這一刻起,奧巴馬的總統令就失效了,三一在訴訟取得了完全的勝利。"但這一說法完全是單方面的虛假誇大宣傳。三一集團一審敗訴,在選擇上訴時本身就已經放棄指控總統令本身的錯誤,轉而盯死程序正義問題,要求政府給出更詳細的的禁止理由。無論一審還是二審,美國法院都強調根據《國防生產法》總統令不受司法審查的原則,法院無權裁定總統令對錯與否,而上訴法院的判決本身也根本沒有直接推翻奧巴馬的總統令,只是裁決政府應該向三一提供更多非保密性質的證據,並給予其反駁的機會。同時上訴法院也確認,總統不需要披露需要保密的證據,也不需要披露對於敏感問題的考慮,即使羅爾斯公司享有更多的程序權利,國家安全審查的結果也可能不會改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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