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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空難機長判3年,歲月號船長情何以堪 | |
http://www.CRNTT.com 2014-12-24 11:34:35 |
而中國機長“臨難逃跑”的情節在審判中完全被忽視,判了3年 在12月18日對伊春空難的一審判決中,從“意外”披露的判決書全文可以發現,著重點全在描述機長在逃跑前的種種錯誤行為,而對機長在最後關頭的臨陣脫逃行為沒有關注。這一點和韓國海難形成了強烈的反差,雖然還不清楚機長的逃跑行為,對最終的遇難人數有什麼影響,但如此關鍵的一個情節被全然忽視,很讓人費解。 在目前的媒體報道中,也未見有人抓住機長的逃跑行為窮追猛打,以至於目前還尚不清楚整個逃跑行為的全貌。這一點,又和韓國媒體形成了很大的反差。在“歲月號”船長出事後,其逃跑過程中的很多醜態,就是被媒體通過採訪還原出來的。 而即使是在完全沒追究機長逃跑行為的判決下,國內航空業內部還是對這個3年有期徒刑表達了不滿,比如某機長在接受媒體的專訪中就提到,不支持伊春空難機長入刑,還認為空難後逃離表現是一個普通人正常反應,可以道德譴責,但不能法律制裁。問題在於,逃生確實是普通人的正常反應,但當機長這個稱號加在普通人身上後,這就是非正常反應,而且《民用航空法》規定,當民用航空器遇險時,機長應當最後離開民用航空器。 在航空業著名的哈德遜河迫降中,當救援人員趕來救出旅客後,薩倫伯格機長在機艙中來回走了兩遍,確認所有乘客被救出後,才最後一個離開飛機;在中華航空波音737飛機落地後自燃的事件中,機長猶建國在90秒內組織機上人員安全逃生,自己在飛機爆炸前最後一刻才離開飛機。當時,輿論對兩位機長精湛的技術和優秀的指揮給予了非常高的評價,但唯獨沒有特書大書兩位機長最後離開飛機這件事。因為這並不值得任何表揚,這是在盡最本分的事。 這種命運的差別,和法律有莫大的關係 韓國法律不可能拿棄船逃跑的船長束手無策 如果對類似棄船逃跑的行為治罪,先要從立法意圖上否定掉一些人緊急避險的可能性。比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判例規定,“緊急避險並不適用於消防員、警察、醫生等職務、業務上負有特殊義務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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