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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空難機長判3年,歲月號船長情何以堪

http://www.CRNTT.com   2014-12-24 11:34:35  


韓國逃跑船長被判36年
 
  而韓國刑法雖屬於大陸法系,對緊急避險也有限制性的規定。韓國刑法典第32條對於緊急避險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緊急避險之規定,不適用於負有不得逃避危險責任者。”同時韓國刑法第18條對不作為犯罪作出明文規定:“負有防止危險發生的義務或者因自己的行為引起危險,而未防止危險之結果發生的,以危險所致的結果處罰”。

  由此可見,在船舶航行時,船長和船員在法律上已經負有了對在船乘客安全的法律責任。再來看和船長逃跑行為相關的法條,韓國《船員法》第11條規定,船舶在遇到危險時船長應謹慎救助人命、船舶及貨物。第132條規定,船長違反第11條規定,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韓國《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規定了棄船先逃罪:如果船只發生緊急情況卻無視發出求救信號,或事故船只的乘務員未履行救援義務造成乘客遇難,將被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到無期徒刑。

  總之,如果發生類似船長棄船逃跑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可能被拿來起訴的罪名包括遺棄致死罪、不作為殺人罪、業務上過失致死罪等。與“歲月”號沉船事件類似的還有2003年大邱地鐵火災案,當時地鐵司機崔承烈將列車鑰匙拔出並飛奔逃跑,造成乘客被關在充滿有毒氣體的地鐵車廂內,最後崔承烈被法院以不作為殺人罪宣判。

  而中國棄機逃跑的機長卻無法被追究脫逃的責任

  中國機長不能臨陣脫逃的規定,見於《民用航空法》第四十八條:民用航空器遇險時,機長有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未經機長允許,機組人員不得擅自離開民用航空器;機長應當最後離開民用航空器。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法律規定了機長應該最後一個走,但對於如果逃脫行為發生應該怎麼懲罰卻沒有規定,顯然這種“應當最後離開民用航空器”無法拿來具體量刑。

  再看刑法,雖然刑法有重大飛行事故罪: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這個重大飛行事故罪的客觀要件之一“航空人員必須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說得很模糊,在這次伊春空難的一審判決中,就沒有把機長的逃跑行為列為“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之一,而僅僅是關注其他違規操作。

  結語:實際上,機長臨陣脫逃要比其他任何違規操作的性質都惡劣,但如果脫逃的行為得不到追究,乘客的安全又談何保障。

  (騰訊評論今日話題2014-12-20 第30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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