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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流浪兒童生存權 | |
http://www.CRNTT.com 2012-11-30 10:27:23 |
貴州畢節五少年殞命垃圾箱一事,引起了各界人士的關注和討論。有人借此抱怨社會的不平等,認為這是“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的當代例證。也有人以此作為人情冷漠、社會對流浪兒童缺乏關愛的事例,呼籲救助類似“賣火柴的小女孩”那樣的少年兒童。還有人譴責這些少年的家長沒有盡到為人父母的撫育之責。更多的人批評當地政府疏於履行職責。 這些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各自只看到問題的一方面。如果把這些片面觀察推至極端,不利於改進相關制度設計並防止類似事件的發生。 首先,養育子女是父母的基本責任,這是人倫的基本要求,本不待法律加以規定。 常被引用的杜甫詩篇詩,還包括“所愧為人父,無食致夭折”這樣的句子。中國憲法第49條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其中家庭是首要的責任承擔者。畢節事件中的五位兒童並非孤兒,家長顯然負有主要的責任。 其次,這些家長為何未能盡責?除了個人主觀上的原因,當然還有貧困、外出打工等社會經濟原因。 當然,我們可以說,任何處在經濟社會結構急劇轉型階段的國家,都會存在大批勞動者在自我謀生與養育後代之間左支右絀、難以兼顧的現象,但這種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卻是片面追求GDP的宏觀經濟政策所導致的結果。 正如研究發展問題的學者馬科斯(Marcus)在2004年的一份政策報告中所指出的:“經濟政策對於兒童福利來說,至關重要。雖然,從表面上看經濟政策與兒童的日常生活風馬牛不相及,但它卻是兒童所面臨的貧困問題的症結所在。” 經過30多年的高速經濟發展之後,中國是調整政策的時候了,應通過合理的再分配政策,使貧困家庭得以分享國家經濟發展成果,這是解決流浪兒童問題的根本途徑之一。 第三,強調了家庭的責任之後,我們不能忽視或否認政府應當承擔的責任。實際上,前面提到的憲法第49條也明確規定兒童受國家保護。這說明政府在保護兒童方面負有積極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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