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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學者:兩岸關係十年決策正確與否?

http://www.CRNTT.com   2013-05-07 00:23:58  


 
    九、加強公權力合作  解決兩岸之間存在的實際問題

  隨著兩岸交流的不斷擴大與深化,兩岸之間出現的諸多問題,非僅依靠民間或社會力量所能解決,往往不僅需要兩岸公權力部門的積極推動,也需要兩岸公權力部門之間的密切合作與配合。為此,兩岸立法、行政、司法等公權力部門展開了積極而密切的互動。

  (一)加強立法部門的配合,為解決衝突提供法律依據

  首先,從大陸方面來看,實現“三通”之後,兩岸人員往來和經貿交流日益頻密,解決兩岸法律規範之間的衝突成為擺在大陸立法和司法機關面前的一個極為迫切的任務,進而在客觀上推進了大陸關於解決兩岸法律規範衝突之單邊立法的進程。為此,大陸方面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規,諸有:《台灣海峽兩岸直航船舶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08)、《關於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2010)等等。其次,從台灣方面來看,隨著兩岸交往的日漸頻密,台灣地區也陸續頒佈了一系列規範性文件,包括:《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2009)、《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2009)、《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2009)、《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2009)等等。到目前為止,台灣方面在調整其與大陸之間區際法律衝突方面,已逐步形成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一系列施行細則為主體的法律體系,且該體系尚在不斷地修改、補充和完善之中,以適應變化著的兩岸關係新形勢。

  (二)加強行政部門的合作,解決兩岸互動中的複雜問題

  隨著兩岸事務性合作的開展,兩岸行政部門合作被提上日程。每一項協定簽署以後,均需兩岸相關行政業務部門的通盤合作以落實“兩會”簽署的合作協議。隨著“兩會”相關協議的簽署,兩岸的教育、經貿、交通、農業、商業、文化等相關行政部門以一一對應的方式展開了積極協商與合作。例如,自2009年下半年開始,兩岸主管經貿的官員先後就協議舉行了四次非正式協商,針對協定內容進行了初步溝通;2010年1月,兩岸經貿主管部門同時公佈了委託專門機構進行的共同研究報告,宣告協議協商前期準備工作已經全面完成;等等。兩岸雙方就交流互動中遇到的各種問題,進行積極溝通,認真探討解決問題的思路、方案和辦法。兩岸行政部門的協商與合作,為兩岸合作走向制度化奠定了重要基礎。

  除了積極加強與台灣對應行政部門的合作與配合之外,大陸行政部門還通過單邊行為來積極為台灣同胞赴大陸發展創造制度環境和條件,主要的事項包括:(1)向台灣同胞開放律師、醫師、專利代理等資格考試,拓展台灣同胞在大陸的就業領域;(2)保障台灣學生在學歷認證、學費、獎學金等方面與大陸學生享有同等待遇,鼓勵更多台灣學生赴大陸求學就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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