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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學者:形構兩岸海洋合作安全新思維 | |
http://www.CRNTT.com 2014-03-02 00:28:27 |
再就台灣而言,當台灣周邊海域寬度不足以滿足完整之海域主張,勢必與相鄰的中國大陸、日本、菲律賓、及南海周邊國家發生海域主張重叠的問題;當國家需要海洋生物與礦物資源以及海洋能源之合理利用與開發,社會開始關注海域生物資源保育、海洋環境保護之際;當社會民眾開始要求享有海上活動之便利及相對應之政府海上救難能力之際,台灣政府勢必得設定海洋專責機構,用以確保台灣陸地領土之海域主權、主權權力與管轄權之權益,以及處理海洋空間與資源利用、海洋環境與資源保護、海域執法與海洋救難等相關事務。 因此,2008年12月台灣“行政院”組織改造方案,“行政院組織改造小組”召開第3次會議,確定將增設“海洋部”。⑧但扁政府時代,國民黨主導之台灣“立法院”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加入了部會機關的上限數字,迫使扁政府修正其原先提出之15部為13部,迫使其提出的“海洋事務部”被迫改為“海洋委員會”⑨。2009年2月23日台灣“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召集人邱正雄副院長在該小組第5次會議中代表台灣“行政院”表示,將在台灣“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內,全面推動組織法的修改,並期能在2011年落實“行政院”新組織架構。⑩2011年12月27日,台灣“行政院”“海洋事務推動小組”第7次委員會決議,“推動兩岸區域搜救合作,請台灣海巡署及相關機關秉持人道救援精神,持續整合及充實海上救護能量,保障海上船舶及人命安全”,並“本於風險管理之角度,盡速研議推動《海上交通安全法之制定》及航道劃設等工作,以防範於未然”。⑪上述決議,適足以說明,海上安全至關重要,絕非台灣一己之力所能完成,尤其《海上交通安全法之制定》,更需兩岸共同以包容之“互信2.0”安全觀面對。 安全互信的措施路徑 以海上合作為起點 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人類海洋安全觀念越來越關注於自身生存的安全問題,當前的安全觀念已經從傳統軍事安全走向非傳統的層次發展。海洋安全作為當前國家安全甚至是人類安全的一部分,與傳統冷戰時期觀念相比,呈現出一定的非傳統性,此項非傳統安全性正如本文所謂的“互信2.0”安全觀。 毋庸置疑,海洋與國家安全必然是緊密結合。兩岸均需要新的海上安全觀。 海洋通道暢通方能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這種安全哲學立足的不只是當下生存的需要,更是著眼於未來的發展和權益的維護。因此,如何完整地維護海上航線安全、打擊海盜和海上走私、維護對外出口貿易、實施海上事故急救、海上污染清理以及海洋環境保護等等,皆攸關於兩岸的生存命脈。作這樣的判斷,不僅有地理方面的理由,更有政治方面的理由:那就是海峽兩岸在維護有關海域、島礁的主權和管轄權,以及有效保護海洋資源和環境等方面負有共同的責任和使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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