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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政策法案影響與對應

http://www.CRNTT.com   2022-12-15 00:04:40  


 
  1、法案第201條(a)款(1)項規定,修改《與台灣關係法》第2條(b)款(5)項,由原先的“提供防禦性武器給台灣”調整為“提供防禦性武器以及有利於制止中國人民解放軍侵略的武器”,添加了“有利於制止中國人民解放軍侵略的武器”,直接點名“制止中國人民解放軍侵略”的武器出售目標,針對性強,而且“侵略”一詞是國內法上的定性。

  2、法案第201條(b)款規定,將《與台灣關係法》第3條(a)款“為了推行本法第2條所確定的政策,美國將使台灣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改為“為了推行本法第2條所確定的政策,美國將執行一項防止中國人民解放軍脅迫和侵略台灣的戰略”,同樣直接點名“中國人民解放軍”,戰略的意涵遠遠大於提供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可以裝下美國已經採取和將要採取的各種“以台制華”措施。

  3、法案第204條(a)款規定,美國國務卿在與國防部長磋商後,將首次建立“台灣安全援助倡議”,為台灣提供“外國軍事融資計劃”和其他措施,以強化美台防禦關係、提升台灣阻止中國人民解放軍侵略所需的現代化防衛能力。“台灣安全援助倡議”的目標是提供援助,包括裝備、訓練和其他支持,融資是援助的一種方式,未來還可以不斷“創新”,可以理解為“防止中國人民解放軍脅迫和侵略台灣的戰略”的一項具體內容。

  4、法案第204條(i)款(2)項規定,授權4年內向台灣提供45億美元的外國軍事資助,並優先考慮台灣的援助請求。

  5、法案第401條(b)款規定,美國駐聯合國代表以及其他相關機構應積極支持台灣參加所有適當的國際組織,沒有進一步界定何為“適當的國際組織”。相比之下,《台北法》第4條規定,支持台灣加入“不以主權國家為條件且美國同為成員方”的國際組織,《台灣保證法》第304條(b)款規定,支持台灣有意義地參與“聯合國、世界衛生大會、國際民航組織”等國際組織,支持台灣成為聯合國糧食農業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不以主權國家為成員條件的國際組織的成員。從《台北法》到《台灣保證法》再到《台灣政策法案》,美國關於支持台灣參與國際組織的規則表述越來越模糊。

  6、法案第501條(8)款規定,將台灣排除在“印太經濟框架”之外有諸多不利影響。法案第502條(2)款規定,美國貿易代表和商務部長應當努力確保台灣能夠參與進“印太經濟框架”之中。目前“印太經濟框架”各方都是主權國家,台灣如果進入,將會暗示台灣與主權國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且“印太經濟框架”是一個針對中國的安排,台灣加入也是進一步製造中國台灣與大陸的對立。

  7、法案第104條(a)款(2)項規定,將“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更名為“台灣代表處”是美國的一項政策,第104條(b)款進而規定美國國務卿應尋求與“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談判以實現更名。

  8、法案第104條(a)款(1)項規定,給予台灣人民與其他國家、政府以及相似實體相當的“外交待遇”(diplomatic treatment)是美國的一項政策。這裡的“台灣人民”是一種矯飾,實則將台灣與國家等實體對舉,潛台詞是“台灣是一主權國家”,嚴重背離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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