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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宏明:ECFA兩岸特色 如何雙贏

http://www.CRNTT.com   2010-01-08 00:38:51  


兩岸可將ECFA定位為“由兩岸作爲WTO成員,依據WTO規則所簽署的FTA”。
  中評社香港1月8日電/台灣工業總會副秘書長、師大國際事務與全球戰略研究所兼任副教授蔡宏明在《中國評論》月刊一月號發表專文《從WTO架構談ECFA的兩岸特色》。作者表示:對於兩岸洽簽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台灣內部擔憂“台灣若在‘一個中國’架構下簽署ECFA,喪失在WTO裡原有的經濟主權地位”,以及“日後對中國產品的進口限制勢必鬆綁,中國低價產品的全面傾銷,將造成農業、內需市場產業及傳統製造業的倒閉危機,並威脅至少4百萬勞工和農民的生計。”對此,有必要釐清ECFA在WTO架構下之“定位”,以及大陸所宣示“具有兩岸特色的制度化安排”主張的內涵,才能獲得雙贏的解決途徑。文章內容如下:
  
  ECFA究竟是CEPA還是FTA

  基本上,台灣內部擔心台灣在“一個中國”架構下簽署ECFA,主要是因為大陸在去年12月之前一再以推動兩岸CEPA(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或類似CEPA,作為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推動“兩岸經濟合作機制”之參考模式,而2002年1月25日CEPA的五項“磋商原則”之一是:“符合WTO的規則和‘一國兩制’的原則,是國家主體同其單獨關稅區之間的經貿關係安排。”

  至於,今天台灣所推動之ECFA究竟係比較像中港澳CEPA,或比較類似普世常見的FTA(自由貿易協定)?對此爭議,我們可以從大陸商務部對CEPA的說明,以及CEPA如何“符合WTO的規則”加以分析。

  對CEPA的說明,大陸商務部強調CEPA是大陸迄今為止對外簽署、全面實施並完成WTO審議的第一個“自由貿易協定”,是目前內地對外商簽的開放程度最高的自由貿易協定,也是香港實際參與的唯一的“自由貿易協議”。換言之,在大陸對於CEPA的定位,即已經定位為“FTA”。

  究其原因在於,目前在WTO架構下仍為有效的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多數為FTA。至於協定名稱多數直接用FTA;但亦有用ECFA(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者,例如東協與中國、東協與印度之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另有用CECA(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者,例如印度與新加坡全面經濟合作協定;有用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例如香港、澳門與中國緊密經貿關係安排;或用CEP者(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紐西蘭與新加坡緊密經濟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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