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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遭全國通緝是一場鬧劇

http://www.CRNTT.com   2010-07-29 09:44:48  


 
  美國媒體的“免死金牌”1——無“實際惡意”不算犯罪

  美國最高法院這樣說:紐約時報雖然刊登了內容不實的廣告,並且也的確對原告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由於原告是一名“政府官員”(在仇子明案中,上市公司負有信息報露的義務,在必須受到輿論監督這一點上,和政府官員並無不同),他必須“明白無誤地和令人信服地”證明《紐約時報》事先知道廣告上的指控是假的,但仍然明知故犯,照登不誤;或者證明《紐約時報》嚴重失職,對於廣告上的指控存有嚴重疑問,但未作任何努力去查核事實真相。

  說白了,這段話的意思就是:除非新聞媒體是“明知故犯”,故意使用虛假內容報道,損害公權力的利益。除此一條外,再不能有任何方式證明其有罪。對於凱恩公司來說,如果不能證明仇子明打心底里的確是要害人,而且在知道這一舉動後果嚴重時,不採取任何補救措施的話,才能證明其“損害商業名譽罪”。否則免談。

  美國最高法院的這一裁決,與我國《刑法》關於“損害商業名譽罪”的條款中“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的精神完全符合:只要不能證明媒體成心做壞事,誰也別想定媒體的罪。

  美國媒體的“免死金牌”2——微錯不糾

  有人說,如果仇子明的報道內容失實怎麼辦?他用來抨擊凱恩公司的稿件如果有錯,是不是犯罪了?

  美國最高法院這樣說:很顯然,民眾無權又無勢,在揭發批評公權力時怎麼可能百分之百的準確呢?如果以法規強迫官方行為的批評者保證其所述全部情況屬實,否則動輒即判有誹謗罪,則可能導致‘新聞自我檢查’。

  這里邊有兩個意思:一是,媒體在批評報道時,本就不受對方歡迎,想拿的信息經常拿不到,於是不得不採用偷錄、旁敲側擊、買通線人等地下手段獲取資料,對這樣的信息進行百分百正確的證明,本不可能。

  二是,在報道任何事件的時候,如果傳媒都謹小慎微,“治學嚴謹”,對所有細節均要考證準確,新聞本身的時效性便談不上了,言論自由的生存空間必喪失殆盡。

  其實,所謂的“免死金牌”,說到底,就是怕輕易被抬出來的“誹謗罪”,會妨礙珍貴的言論自由表達權。

  真理只有在辯論中,才能獲得和發展,所以不能壓制公共辯論,哪怕它會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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