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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遭全國通緝是一場鬧劇

http://www.CRNTT.com   2010-07-29 09:44:48  


 
在中國,仇子明亦不應被輕易定罪 

  中美媒體共有的“免死金牌”——微罪不舉

  還有人說,仇子明的報道的確對公司及相關人士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損害,這該怎麼辦?

  2002年時,中國球星範志毅將《東方體育日報》告上法庭。雖然範志毅涉嫌賭球的猜測最終被證明是子虛烏有,但法院還是判《東方體育日報》勝訴,原因就在於法院在此案中引入了“微罪不舉”這一理念。所謂“微罪不舉”,就是指媒體的報道可能造成了對公眾人物名譽在一定程度上的損害,但如果媒體沒有捏造事實,公眾人物應該“容忍”,而不應去追究媒體的責任。

  作為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有關王白浪的信息將會影響大量公眾的投資選擇,其本身也擁有遠超過普通人的抗辯能力和條件,就算其受到仇子明的報道影響,也不能因此定罪。

  同樣欲加罪記者的“富士康案”最終亦未得逞

  2006年,因不滿有關富士康員工超時加班的報道,台灣首富郭台銘所控制的鴻海旗下子公司,以名譽侵權為由,向《第一財經日報》兩名記者提出總額3000萬元索賠,並要求法院查封兩記者的個人財產。

  然而案件出現了戲劇般的轉折,剛開始氣勢汹汹,不達目的不罷休的富士康最終選擇了和解。

  美國媒體的“實際惡意”等免死金牌,對我國這個還沒有新聞法的國家來說,可能有些“超前”了,但我們還是能從現實的個別判決中看到維護新聞自由的一線曙光。

整起事件就是一個鬧劇 

  訴訟對象完全錯誤

  本起事件,與之前眾多“告記者”案相同之處在於:記者在自己報紙上發表文章是一種職務行為,是受報社委托的,所以訴訟對象是完全錯誤的。

  記者不是這一事件的第一主體或者說是第一侵權人,第一侵權人應當是報社(如果侵權成立的話),企業這樣做法的用意是,把矛頭對准弱小的個體,在於殺一儆百。

  再說大一些,就是由於國家對媒介產業沒有相應健全的法律,使得媒介缺乏保護,以至於讓不良企業鑽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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