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焦點新聞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 
“一元勞教案”讓人發指

http://www.CRNTT.com   2011-08-22 10:45:28  


 
  勞動教養和勞動改造有什麼區別?

  我們經常會聽到“勞改”一詞,那麼“勞改”和“勞教”有什麼差別呢?勞動改造是一種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是一種行政處罰。所以,能夠決定勞動改造的只能是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勞動教養的則為行政部門(如公安)。另外,被勞動改造的人為犯罪並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教養則適用於情節輕微的違法或者不予刑事處罰的犯罪。 

  勞動教養相對於勞動改造有很大的自由度,如勿需審判,當事人沒有辯解的權利和機會。這就不可避免地導致制度的濫用,尤其糟糕的是,這種濫用基本不是發生在真正的為非作歹者身上,更多的是讓維權乃至舉報貪官者“雪上加霜”。很多時候,勞動教養制度成了長官意志的“自留地”和殺手鐧,成了公民權利的“黑洞”。這其中最可怕的當屬勞教與信訪的“聯姻”,因為信訪正是現行制度下的重要維權通道,這也就是常州一元勞教案的悲劇根源。…[詳細]
 
錯錯錯,毫無疑問,這是一起錯案 
 
  她們當時乘坐編號27229的14路車 取證錯

  對於“沒有購買車票”的說法,常州上訪者吳產娣稱:“我太冤枉了”, 另外兩人也是大喊冤屈。她們向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及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常州市勞教委對她們進行了非法勞教。吳產娣說,2009年6月29日下午,包括自己以及陸菊華和朱玉妹在內的10多名常州人,在北京陶然亭橋北等待14路公交車,前往國務院法制辦領取行政複議書。她說,自己是最後一個上車的,刷了卡之後她就往後走,當時確實因為有人不買票,司機崔林和乘客發生了爭執,司機拒不開車並報警。

  蹊蹺的是,2009年的一件小得不能再小的事,在一年過後,被常州警方神奇的想起。警方采信了唯一目擊證人14路公交車司機崔林的說法,崔林向警方指認了朱玉妹、陸菊華以及吳產娣,並聲稱她們“不購買車票”。而當時出警的北京天橋派出所兩位民警楊金榮、曹永銅在接受常州警方詢問時,卻未能指認出是誰沒有買票。 

  這是典型的孤例證據,事隔一年多,公交車司機居然還能記得未買票人的模樣,且在沒有旁證的情況下,常州公安機關和勞教委采信孤證,是不合法的。
 
  立案錯

  常州公安機關除了采信“孤證”外,還涉嫌非法異地立案、濫用職權。 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但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件時認為“鑒於本案並不屬於必須由違法行為地管轄的情形,常州警方及勞教部門作為違法行為人居住地的勞教機關,行使本案管轄權是可以的”。

  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對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移交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在移交前應當及時收集固定相關證據,並配合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這句話的意思是,即使由行為人居住地管轄案件,也應該有“交接手續”,但北京警方根本沒有向常州警方進行案件交接。常州警方跨轄區立案,有濫用職權的嫌疑 。 
 
  判罰錯

  在該案中,3人先後被拘留,隨後撤銷拘留,再勞教1年。就算逃票行為成立,因逃票被拘留再被勞教更是聞所未聞,因為逃票連《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都不違反。另,這是典型的一事二罰案例。在該案中,公安機關首先下達了行政拘留裁定,臨近拘留期結束時,又撤銷裁定,重新勞教。按照我國基本的法律原則,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並且常州勞教委在對另一人的處罰中,因為其“不再繼續上訪”,所以沒有對她進行勞教。可見,勞教不是關鍵,能夠長時間的限制人身自由,讓你不能去上訪,才是真的意圖。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