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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勞教案”讓人發指

http://www.CRNTT.com   2011-08-22 10:45:28  


 
  袁裕來:不給車費是民事糾紛,公安機關無權介入

  袁裕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行政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執委。

  袁裕來在接受採訪時認為:“這個案件非常荒唐,公安執法本身的目的是為了制止百姓去北京反映問題。”

  他說,司機指認了4人,但只有3人被勞教,明顯可以看出公安機關辦案是有問題的,存在濫用職權的問題。

  袁裕來告訴記者:“這個案件,公安執法有違《信訪法》中對民眾上訪的規定。且勞教法規中並未規定可以對上訪進行處罰。”

  他同時指出,如果僅僅因為未繳納一元錢車費而需要進行處罰,那麼首先這是乘車人與公交公司之間的事情,屬於民事訴訟範疇。公安部門沒有權力涉足。

  同時他說:“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孤證不可以立案。考核在於,單一證據是不是足夠強,如果夠強,是可以立案的。如果不夠,就不可以。”

  “就本案而言,司機崔林的證詞,如果朱玉妹等人承認了,是可以立案的,但是對方沒承認,就需要進一步商討。法院也有必要要求證人出庭對質。”

沈巋:一元錢,不至於勞教一年

  沈巋,國內著名法學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北京大學法學院學位委員會主席、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確實很少見這樣荒唐離奇的判決。”沈巋在接受新快報記者採訪時發出了這樣的感慨。

  他說,首先從處罰方面講,朱玉妹、陸菊華及吳產娣三個人的行為並未直接構成犯罪,因此常州警方不可以進行異地立案處罰。

  “這點常州警方違反了行政程序的,如果說要立案,也需要北京警方移交案件,否則對於後期爭議這麼大的案件,兩地警方應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才可以確定哪裡立案。”

  同時,沈巋說,假設三人均沒有購買車票,也不應該勞教他們。“這個主要是根據行政處罰裡面有一個比例原則,也就是說,這個處罰必須和他們的行為對社會造成的惡劣影響成正比。”

  沈巋說,這個案件非常顯然,三人不足以勞教一年。警方涉嫌濫用職權。

  而且,即便可以進行處罰,那麼勞教法規裡面也沒有規定說,可以對拒付公交車款進行處罰。即便是他們可以進行處罰,那麼,對於拒付一元車票這樣一個事情的處罰,最多也只是罰款、賠付等,並不至於處罰勞教一年。

  袁裕來也說:“假定他們都是未付錢的,那麼他們的量刑是不適當的。即便是偷一元錢,也不至於處罰勞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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