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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勞教案”讓人發指 | |
http://www.CRNTT.com 2011-08-22 10:45:28 |
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 此外,朱玉妹代理律師鄭建偉還質疑,在該案中,3人先後被拘留,隨後撤銷拘留,再勞教1年,"公安機關先拘留再勞教,有違法律'一事不二罰'的原則。" 國內著名律師、北京律協刑事訴訟委員會秘書長李肖霖也說:這是典型的一事二罰案例。在該案中,公安機關首先下達了行政拘留裁定,臨近拘留期結束時,又撤銷裁定,重新勞教。按照我國基本的法律原則,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 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及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則認為,"勞動教養"是屬於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不屬於行政處罰;而且公安機關已經撤銷了之前的行政拘留,所以,沒有違反"一事不二罰"的原則。 而針對法院所說的"勞動教養"不屬於行政處罰,李肖霖認為:"這是法院在狡辯,勞動教養實際上就是一種很嚴厲的處罰手段,不單單是教育手段。"如果公安機關說撤銷之前的處罰,那麼說明公安機關辦案很不嚴肅,第一次處罰就是錯誤的。 "不上訪,就不用勞教" 陸菊華的律師楊再明還說,這個案子從最初就有問題,是一起典型的人與人不平等的案件。 楊再明說這個話的原因是,14路公交車司機崔林一共指認出4名不買票的人員,但最終警方僅勞教3人,另外一人從未被勞教。 崔林通過常州警方提供的一些2寸免冠照片,辨認出了孫洪康、吳產娣、朱玉妹和陸菊華上車"沒買票"。 孫洪康是崔林最早辨認出的"不買票人員",但他卻從未勞教過。 孫洪康的一句話或許直指該案的某種真相,他說:"我不被勞教,是因為我再沒有去北京反映過問題。" 而記者獲悉,在"不買票"事件發生後,吳產娣、朱玉妹和陸菊華先後又曾前往北京反映問題。 記者就此採訪常州市公安局時,常州市公安局要求記者前往江蘇省公安廳申請採訪,記者撥打了江蘇省公安廳宣傳處趙處長電話,他說:"你這個採訪,要上級批准,不批准,我們不能接受採訪。"新快報 新快報記者就常州警方到底能否異地立案,證人崔林的話到底能否采信,假設三人確實沒有買票、勞教一年是否合理合法等問題採訪了法律界相關專家。 李肖霖:14路公交司機歧視上訪人員 李肖霖,國內著名刑辯律師,北京律協刑事訴訟委員會秘書長,北京律協宣傳委員會委員,美國律協刑事辯護委員會會員。 李肖霖在接受新快報記者採訪時說:“這個案子非常蹊蹺,也令人產生了很多疑惑。” 他說,這是一起非常簡單且很小的治安事件,卻被當地公安轉變成了一個冤假錯案。 李肖霖告訴記者,作為公交車本身,它對於普通民眾是不可以拒載的,除非乘客攜帶了危險品上車。 “你只要未證實乘客帶有危險品,不可以拒載,如果公交車不載客,那麼就是司機本身的問題。”李肖霖這樣說。 與此同時,李肖霖甚至認為,如果司機根本就沒有將乘客送到想要到的地方去,那他根本就沒有資格向乘客要錢。 也就是說,朱玉妹及陸菊華、吳產娣本身就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因為公交車司機沒有開車。而且在其報警記錄中的理由也並非他們沒有交錢,而是因為發現有人上訪。 他說:“所以北京警方沒有立案,這是符合法律法規的,而常州警方以‘工作中發現’及‘上級交辦’為由立案,是站不住腳的。” 李肖霖還批評北京市14路公交車司機搞人群歧視,他說:“從報警記錄和值班記錄中能看出,這個公交司機不是一個合格的公共服務人員,搞人群歧視。” 他說,崔林實際上執行了這樣一個行為,即上訪人員不能坐車,這是一個明顯的歧視行為。 “但是人家上訪人員能夠到北京來,他們顯然是乘公共交通工具到的,其它的交通工具都可以坐,憑什麼你就不讓人家坐了呢?別的車都沒有搞這個歧視,你北京的14路公交你為什麼搞特殊?”李肖霖這樣質問。 最後,李肖霖說:“這些人最終並沒有乘車到達目的地,公交公司根本沒有理由收取他們的乘車費用。他們本身不需要付任何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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